编辑: qksr 2019-08-03
抽查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项目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1 , 一般无照经营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5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6 ,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3、《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007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008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009 , 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0 ,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 ,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向社会公告.

14 ,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予以公告.

15 , 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 , 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串通,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7 , 经营者违法从事垄断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处理.

18 ,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9 , 特许人违法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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