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12-29

5 , 111308260009573554-xk-001-000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县教育局 ,

6 , 111308260009573554-xk-002-0000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个人 , 县教育局 ,

7 , 111308260009573554-xk-003-0000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社会组织 , 县教育局 ,

8 , 111308260009573554-xk-004-0000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个人 , 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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