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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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委托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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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7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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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9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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