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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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4-2621253 ,

5 , 对5米至12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登记许可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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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4-2621253 ,

6 , 对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许可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下放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审批.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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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4-2621253 ,

7 , 对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许可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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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4-2621253 ,

8 , 对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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