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31
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对应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1 ,

007089191301000010004408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行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就的作业或管理工作.3.[政府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质检总局140号令修订)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4.[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质检总局2013年颁布)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5.[部门规章]《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质检总局2009年颁布)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6.[部门规章]《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质检总局2009年颁布)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7.[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个人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对已受理的材料依相关规定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在法定和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持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及其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法实施证后监督及监督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湛江市质监局监察室

电话:3153627;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2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3.[部门规章]《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质检总局2006年颁布)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部门规章]《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32号)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可和监督.5.[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169号》.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对已受理的材料依相关规定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在法定和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广东省气瓶(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及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法实施证后监督及监督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湛江市质监局监察室

电话:3153627;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2.[部门规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3.[部门规章]《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第五条第三款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4.[部门规章]《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第三条使用威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第四条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5.[部门规章]《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6.[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对已受理的材料依相关规定进行审查.4.决定责任:在法定和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登记的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法实施证后监督及监督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湛江市质监局监察室

电话:3153627;

市民服务热线:12345 ,

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十条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第二十三条对社会有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工作规程;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4.[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第九条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 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申请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4.现场评审责任: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5.决定责任: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发证.6.送达责任:将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书送达申请单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7.后续监管责任:对获证单位进行证后监督管理.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④其他问责依据. ,

5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单位内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授权)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的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 , 无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申请受理责任: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4.现场评审责任:组织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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