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4-02-12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1 , 边防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出海船民政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5项,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实施机关,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行}第五条,年满十六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 个人

2 , 边防支队、边防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令第412号公布施行)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地区,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察、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 个人

3 , 边防支队、边防派出所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令第412号公布施行)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地区,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察、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令第412号公布施行)第九条,凡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地区,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察、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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