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05-01
附件2 , 库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及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1 , 652923201JC00100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向社会公开 ,

71 , 无 , 保留 , 库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检查阶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2.处置阶段:除按照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3.移送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4.事后监管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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