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02-23
潮州市水务局行政征收清单(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征收标准 , 职权依据 , 涉及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1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按1元/立方米;

其他河道最高按1.

5元/立方米.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务会修订)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照采砂量计收,具体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家规定计收.2.[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粤价[2013]209号)

一、修订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

(二)其他河道按采砂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 省、市、县(区) ,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划分权属.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市级收费. , 1.事前责任:公布和宣传政策和征收标准,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2.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符合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3.核定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核定征收金额.4.征收责任:对申报的款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的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手段.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0768-2287111;

市水务局办公室:0768-2352127 ,

2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25元/平方米;

占用河道水面,50元/平方米.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1元/平方米・月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

二、收费标准.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

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 省、市、县(区) ,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划分权属.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市级收费. , 1.事前责任:公布和宣传政策和征收标准,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2.受理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受理材料符合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3.核定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核定征收金额.4.征收责任:对申报的款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的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行政强制手段.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0768-2287111;

市水务局办公室:0768-2352127 ,

3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纳,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8元缴纳,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缴纳,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交付补偿费.补偿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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