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30
市环保局权责清单 序号 , 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XKHB00010000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决定责任: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送达责任:将环评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电热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环评.风电站:全部项目的环评.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的环评.机密工程项目,秘密工程项目(军工保密项目除外)的环评.火电站:全部项目的环评.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的环评.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炼油项目的环评.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的环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的环评.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环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的环评.省环保厅下放.来自省环保厅下放及委托.

2 , XKHB00030000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08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1)公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

(2)听取意见:对存有异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况,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

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对无异议的,发放排污许可证,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环保局履行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5.公开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环保局履行《排污许可证》的公开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XKHB00040000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3.决定责任: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XKHB00050000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 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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