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8-31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0.在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超过法定权限作出批准的;

12.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4.在批准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5.因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 共性责任 部分. , 1.窗口咨询:德宏州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电话号码:(0692)2272731;

2.投诉举报: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督查科,投诉举报

电话:12365,(0692)2110110;

3.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和监察科,电话号码:(0692)2212162;

4.信函投诉: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和监察科,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6号,邮政编码:678400;

5.网站: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http://www.dhzj.gov.cn/),电子

邮箱:yndhz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检定员考核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计量检定员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阶段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计量检定员的审查工作.3.核准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核发《计量检定员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在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2.在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4.拒绝或者拖延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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