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8-29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总序号 , 权力类型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市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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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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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1 ,

0100224000 , 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受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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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受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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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规章】《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苏政发〔2017〕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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