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8-30
二道区住建局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行政给付) 填报部门(公章):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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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220105-XK-001 , 行政许可 , 二道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行政初审 , 无 ,,

1.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初审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资料齐全(政府批文、政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规划图、设计图纸、申请说明等)、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条件的、不属于审批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一、《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第十三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更新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

(一)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

(二)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砍伐树木时,应当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按照城市规划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确需移植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移植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对应当移植而确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修剪: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机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费用收取依据:1.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文件, 阔叶树:树径10公分以下,200元/棵,树径每增1公分加30元.花灌木:冠径50公分以下,100元/棵,冠径每增10公分加20元.攀藤木:50元/棵,垂直绿化.草坪:50元/平方米,含人工种植的花坪、花坛.说明①.花坛除按草坪标准执行,另加构筑物造价.②.绿篱根据树种类别按上列标准50%执行.③.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议定补偿标准.2.《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文件,收费降低5个百分点;

3.《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文件,收费再降低5个百分点;

4.《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文件,收费再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5.《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文件,收费再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2015年7月31日);

6.《关于降低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45号文件,收费再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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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当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材料审核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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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初审的,于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批表及绿化补偿取费表.形成初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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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送达责任:将审批表及绿化补偿取费表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携审批表及绿化补偿取费表报送市园林绿化局进行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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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收取费用责任:市园林局终审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按取费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缴纳费用后二道区住建局和市园林绿化局双方盖章后审批表生效. ,,

220105-XK-002 , 行政许可 , 施工工地城市道路占道收费的收缴及对施工工地占用道路审批的登记 , 无 ,,

占道申请.建设或施工单位到区住建局申请占道审批,填写《建筑施工设置围挡(占道)申请表》,提交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交至住建局安监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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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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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查.现场检察人员与占道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踏查现场,重点确认占道面积、占道时长;

核查占道行为是否合理,现场情况与申请事宜是否相符,占道时长是否合理.经踏查,认定占道行为不合理等原因不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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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会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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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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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发放 ,,

220105-XK-003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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