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2-24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单位:武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章) 序号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及范围 , 承办机构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公开形式及范围 , 备注 ,,

大项名称 , 小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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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00-A-00101-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规划管理股村镇建设管理站(乡村项目) , 无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开 ,

1 , 1400-A-00102-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规划管理股 , 无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示 ,

1 , 1400-A-00103-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规划管理股 , 依据晋财综(2014)59号文件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综合开发区内I类区25元,II类区20元,III类区10元;

综合开发区外I类区50元,II类区40元,III类区15元;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的(不含设备购置)2%征收.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示 ,

1 , 1400-A-00104-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户外广告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戎按时拆除.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规划管理股 , 无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示 ,

1 , 1400-A-00105-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乡村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村镇建设管理站 , 无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示 ,

1 , 1400-A-00106-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规划管理股 , 无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示 ,

1 , 1400-A-00107-140429 , 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域内 , 行政审批股规划管理股 , 无 ,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向社会公示 ,

2 , 1400-A-00201-140429 , 人防工程批准 , 建设项目兼顾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批准 , 行政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位置;

(二)建设规模;

(三)战时用途;

(四)防护类别;

(五)防护等级;

(六)防化等级;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第十三条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其他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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