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8-28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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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KSL00010000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 与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 合并为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执行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XKSL00020000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履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执行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XKSL00040000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
(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
(2)材料审核:材料不全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材料全面进入审批阶段;
(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XKSL00050000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执行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XKSL00070000 , 行政许可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省水利厅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执行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XKSL00080000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市水利局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执行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 XKSL00090000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组织人员和相关部门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场进行查勘,根据审查结果或现场查堪情况拟定审查意见初稿,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3.决定责任: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预审意见.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或证照.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水利局履行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 , XKSL00100000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市水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组织人员和相关部门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要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