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12-15
港南区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分类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目录编号

1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核发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许可.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批的;

3.在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对依法取得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办理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4.【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0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第八条: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二)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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