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8-01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 填表单位: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填表人:张超联系

电话:13885624488审核人:刘嘉赋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1 , 备注2 , 2018年修订情况

1 , 行政许可 , 国家规定范围内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6、

8、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1、

22、

23、

24、

26、27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修改 , 修改项1,修改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铜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73号)、《关于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的通知》(铜市机编办〔2017〕151号),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6、

27、

28、

29、

30、31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修改 , 修改项2,修改事项名称、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①2016年该项名称为 权限内计量器具考核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5号令的许可名称修改.②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 取消 , 行政许可 , 制造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6、

27、

28、

29、

30、31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取消 , 取消项1.取消依据:根据新修改的《计量法》已经取消此项内容.(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 ,

3 , 行政许可 , 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6、

27、

28、

29、

30、31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修改 , 修改项3,修改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①根据新修改的《计量法》进行修改.②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4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6、

27、

28、

29、

30、31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修改 , 修改项4;

修改了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①2016年该项名称为 权限内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5号令的许可名称修改.②依据新修改的《计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设定依据进行修改.③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

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证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0、

51、

52、

53、

54、

55、56条;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

8、

11、14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质技监法函〔2013〕18号)《省质监局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质技监〔2013〕320号) , 修改 , 修改项5,修改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

6 , 行政许可 , 规定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等十六条、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0、

51、

52、

53、

54、

55、56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

13、

14、

15、

16、

17、18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省质监局关于调整贵州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分级范围及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黔质技监〔2013〕21号) , 修改 , 修改项6,修改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铜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73号)、《关于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的通知》(铜市机编办〔2017〕151号),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7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249项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45、

46、

47、

48、

49、

53、

55、

56、

57、58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修改 , 修改项7,修改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8 , 行政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249项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0、

51、

52、

53、

54、

55、56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修改 , 修改项8,修改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且之前承办机构已被撤销.

9 , 行政许可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含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保留 , 同上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6、

27、

28、

29、

30、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

51、

52、

53、

5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15、116条 , 市质监局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 市质监局局长、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 , 《省质监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黔质技监法〔2014〕116号) , 修改 , 修改项9,修改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修改理由:同修改项1修改理由,事业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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