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12-07
附件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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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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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处罚(共26项)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33个子项) , 1.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z2012{465号) ,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33个子项) , 2.对建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未及时清理的;

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的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项、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z2012{465号) ,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33个子项) , 3.在城镇地区道路临街阳台或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3.《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z2012{465号) ,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1 ,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33个子项) , 4.对景观照明设施未按时间开启、关闭;

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维修的行政处罚 ,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六)项、第

(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

5.对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污损、破旧未及时修复的行政处罚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2.《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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