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11-28
光山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

二、三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133号令)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00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 ,,

当日 , 不收费 ,,

,,

公示 ,

2、公示责任:公示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省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234号). , 环境影响评价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

5 ,

10 , ,,

,,

审查并作出拟批复公示 ,

3、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出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环境影响评价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

5 ,

5 , ,,

,,

批复决定 ,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环境影响评价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 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

,

5 , ,,

,,

公告 ,

5、公告责任:对批文进行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环境影响评价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

5 ,

7 , 审批大厅

电话:0376-8590076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6-8888832 受理地点:光山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 5个工作日 , 20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 污染防治股 ,,

,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污染防治股 ,,

,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排污许可证;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 , 污染防治股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 污染防治股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

电话:0376-8580556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6-8580556 受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 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

5 ,

20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污染防治股 ,,

, ,,

,,

决定 ,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污染防治股 ,,

, ,,

,,

送达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污染防治股 ,,

,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排污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进行现场监察处理,防止产生污染. , 环境监察大队 ,,

,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

电话:0376-8580556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6-8580556 受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 县级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业务的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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