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22-11-22
附件2 ,,

澄江县县级 一站式惠民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行政许可共260项,涉及21家部门) 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立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方式 , 受理地点 , 是否收费 , 办理时限 ,,

事项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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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主项 , 子项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网上办 , 直接受理 , 马上办 , 最多跑一次 , 就近办 , 全城通办 ,,

1 , 澄江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附件2第17项: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市)安监局负责人签署同意上报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原件2份)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印件2份)与提出申请的企业现状一致;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1份)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担任;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规范性文书,须采用国家统一式样;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核准通知复印件2份;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预先通知书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和被保险人员名为单(复印件1份);

8、要求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1份);

②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1份);

③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 窗口提交 , 澄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否 , 45个工作日 , 6个工作日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2 , 澄江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玉溪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附件2第17项: 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核发,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份、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窗口提交 , 澄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否 , 45个工作日 , 14个工作日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3 , 澄江县安监局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玉溪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13〕188号)附件2第16项: 项目名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注:部分下放到县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1份);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复印件和原件1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和原件1份);

11.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新建企业)、开采设计方案(复印件和原件1份);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表(复印件和原件1份);

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复印件和原件1份) , 窗口提交 , 澄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否 , 4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4 , 澄江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产权(复印件)或租赁合同(1份)

4、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1份)

5、购买灭火器、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证明材料(1份)

6、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四邻平面示意图)(1份) , 窗口提交 , 澄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 否 , 30个工作日 , 14个工作日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5 , 澄江县安监局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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