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11-17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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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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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审批(共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省环保厅 ,,

企业 ,

2 ,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含2个子项) ,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省环保厅 ,,

企业 , ,,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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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 省环保厅 ,,

建设单位 ,

4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省环保厅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

5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省环保厅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6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0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 省环保厅 ,,

企业 ,

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省环保厅 ,,

建设单位 ,

8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省环保厅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表二:行政确认(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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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1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 , 省环保厅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2 ,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资质证书核发 , 省环保厅 ,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第五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 表三:行政处罚(共7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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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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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含14个子项) , 1.拒绝水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省环保厅 ,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地管理 ,,

2.拒绝大气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属地管理 ,,

3.拒绝环境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属地管理 ,,

4.拒绝固体废物污染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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