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11-15
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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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检索关键词 ,

1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甲级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乙级、丙级认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项: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价格评估

2 ,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 供电 ,

3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6号)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 供电受电 ,

4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实施部门:发展改革委,项目名称: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条第

(三)项: 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甘草麻黄草 ,

5 ,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第二款: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棉花籽棉皮棉 ,

6 ,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二章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粮食 ,

7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 电子认证 ,

8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九条第三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 电信 ,

9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 化学品 ,

10 ,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 化学品 ,

11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农药 ,

12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电信 ,

13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 盐 ,

14 ,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八条第

一、二款: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盐 ,

15 , 食盐准运许可证核发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或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管理制度.食盐在运输途中应当货、证同行.没有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跨省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发货地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 , 盐 ,

16 , 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转(代)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转(代)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领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盐 ,

17 ,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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