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11-14
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目录(2018年7月1日) 序号 , 对应税种 , 政策目标 , 政策对象 , 税收优惠政策名称 ,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及文号 , 优惠方式 , 政策截止日期

1 , 增值税 ,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 小微企业 , 对小微企业暂免、免征增值税 ,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无截止期限).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暂免征税、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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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税 ,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 担保机构 , 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3 , 增值税 ,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 税收返还 , 2018年12月31日

4 , 增值税 ,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科技企业孵化器出租场地、房屋及提供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免税 ,

5 , 增值税 ,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 转让技术 、 研发服务 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6 , 增值税 ,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 科普单位 ,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 ,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 ,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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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值税 , 促进就业 , 家政服务企业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8 , 增值税 , 促进就业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9 , 增值税 , 促进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10 , 增值税 , 促进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11 , 增值税 , 促进就业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免税 ,

12 , 增值税 , 促进就业 , 退役士兵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等优惠 ,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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