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11-06
附件 , 县市场监督管局派驻机构权责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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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名称预先核准(含2个子项) ,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 专业合作社 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修订)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秀屿区工商局关于内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和登记授权、委托规定的通知》(莆市秀工商〔2016〕50号)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委托给工商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各乡镇(街道)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委托实施

1 , 名称预先核准(含2个子项) ,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1.《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第三条第三款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第一款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2.《秀屿区工商局关于内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和登记授权、委托规定的通知》(莆市秀工商〔2016〕50号)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委托给工商所登记. ,,

各乡镇(街道)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委托实施

2 , 企业核准登记(含2个子项) , 1.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0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第四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3.《秀屿区工商局关于内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和登记授权、委托规定的通知》(莆市秀工商〔2016〕50号)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委托给工商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各乡镇(街道)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委托实施

2 , 企业核准登记(含2个子项) , 2.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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