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11-06
1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8-022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8]第66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3月29 日,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 《关于对宁夏英力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6 号) (以下 简称" 《关注函》 " ) .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向控股股东国电英力 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 )和宁夏天 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 )发送了工作联系函,英力 特集团和天元锰业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前期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是否 还具备继续执行的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是否还有 其他后续安排, 并明确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

2018 年3月26 日签订 的《协议书》对前述三份协议效力的影响情况.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英力特集团回复: 在生效判决认定《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 为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情况下,联合转让交易客观上无法继续推进. 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署《协议书》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 止性规定, 系双方在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交易合同构成成立但不生效状

2 态后,进行的后续处理安排和合法权利处分. 宁夏高院在

53 号判决中明确认定: "第

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 收到上报材料后,于2017 年5月11 日作出《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 份和英力特煤业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天元锰业的批复》 ,认为 《补充协议》 违背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并将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在该问题彻底解 决后, 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 《股份转让协议》 及相关事项. 因此,英力特集团在收到该批复后分别于

2017 年6月5日、6 月14 日、7 月6日、8 月28 日向天元锰业致函,要求解除《补充协议》 , 重新签订新的《补充协议》 ,但天元锰业认为《补充协议》为合法成 立的协议,不同意解除《补充协议》 .在此情况下,双方重新签订符 合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批复要求的《补充协议》已经不现实, 《产权交 易合同》 《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缺乏经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继 续上报的条件,无法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及《产权交易合同》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 《股份 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的合同,但未能得到有权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故应当依法认定 为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 .英力特集团及天元锰业对上述判决均未提 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3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因此,在生效判决认定《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补充 协议》为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的情况下, 《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 合同》 《补充协议》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法律效力,上述协 议原有的各项权利义务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生效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以后, 联合转让交易客观上无法继续推 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状态, 履行终止交易的相关权利义务.在此情况下,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 于2018 年3月26 日签署《协议书》 ,系在生效判决认定相关交易合 同构成成立但不生效状态后,履行终止交易的相关安排,进行的后续 处理安排和合法权利处分, 不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天元锰业回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2月13 日就英力特集团 联合转让所持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1.25%股权及宁夏英力 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与债权项目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已经生效的 (2017)宁民初

54 号判决及(2017)宁民初

53 号判决,认定:" 《股份转 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应依法认定为成立但不生效的 合同" .就此,我司与英力特集团于

2018 年3月26 日签署了一份《协 议书》,约定终止前述联合转让交易.据此,在《协议书》生效后,《股 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终止,我司及英力 特集团除根据《协议书》相关约定进行后续退款等事宜外,无其他后 续安排. 综上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回复, 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的

4 《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客观 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原有的各项权利义务约 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除根据

2018 年3月26 日签署的 《协议书》 相关约定进行后续退款等事宜外,无其他后续安排. 问题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本次签订的 《协议书》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并明确该协议是否已达生效条件,未 来是否还需进一步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有权部门的审批. 请 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英力特集团回复: 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的《协议书》已提交上级公司审批并 取得同意的批复意见,该协议已经达到生效条件. 《协议书》第八条约定: "双方同意,本协议由乙方先行签字并 盖章,后由甲方提交上级公司审批,在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甲方签 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2018 年3月20 日,天元锰业签署《协议书》 ,英力特集团将协 议书提交上级公司审批确认.

2018 年3月22 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国电电力 关于英力特联合转让手续相关事宜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 意见为:在保证英力特集团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意英力特集团与天 元锰业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交易终止的相关事宜.

2018 年3月26 日,英力特集团签署《协议书》 . 宁夏高院在

53 号判决中明确认定:"《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 易合同》 《补充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但未能得 到有权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故应当依法认定为成立但不生效的

5 合同" . 宁夏高院在

54 号判决中明确认定:"

二、关于英力特集团应否退 还天元锰业已支付的

15000 万元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 《产 权交易合同》 《补充协议》不生效后,当事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向对方承担返还取得财产的义务, 故英力特集团应将已经收取的

15000 万元保证金返还天元锰业." 因此,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 《补 充协议》 因未能得到有权机关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而依法认定成立但 不生效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 状态,履行终止交易的相关权利义务.因《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 易合同》 《补充协议》本身未提交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依据生效判决 对上述成立但不生效的合同的认定以及判决返还财产等终止安排, 双 方签订的终止交易的协议书系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 不需要提交 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英力特集团已将《协议书》提交上级公司审批,并取得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批复, 在取得批复后, 英力特集团签署协议, 因此,满足《协议书》约定的审批生效条件. 天元锰业回复: 我司已就《协议书》的签署及履行已经履行了全部所需的内部程 序,就《协议书》是否还需进一步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有权 部门的审批等事宜,因我司并非国有企业,建议征询英力特集团意见. 综上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回复, 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本次签 订的《协议书》已履行上级公司审批,并取得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

6 公司的同意批复,满足《协议书》约定的审批生效条件.双方签订的 终止交易的《协议书》不需要提交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4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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