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1-0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新建砼构件预制、金属结构件加工等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 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 年5月23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 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 段作一个汉字) .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 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 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 ―― 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 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 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新建砼构件预制、金属结构件加工等项目 建设单位 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通讯地址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

30 号 联系电话 139****4696 传真 / 邮政编码

213200 建设地点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

30 号(东经 119°35'

18.75 、 北纬 31°48'

21.08 ) 立项审批部门 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20080532 号 建设性质 新建 √ 搬迁 扩建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022] 占地面积 (平方米) 8857.6 绿化面积 (平方米)

900 总投资 (万元)

20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12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6%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 产日期 已于

2010 年2月建成投产, 本次评价为补办环评手续 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 : 详见第 3-4 页 原辅材料 及 主要设备 . 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名称 消耗量 水(吨/年)

3455 蒸汽(吨/年) / 电(度/年)

25000 燃气(吨/年) / 燃煤(吨/年) / 其它(标立方/年) 600(液化石油气) 废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排水量及排放去向: 建设项目排水 雨污分流 ,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入水体. 建设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 仅有职工生活污水 192t/a 经化粪池收集、 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表1旱作水质要求后,暂用于附 近农田灌溉,待具备接管条件后,再接管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 无.

3 原辅材料及主要设备: 主要原辅材料及其理化性质见表

1 及表 2. 表1主要原辅材料表 序号 类别 原辅料名称 成分、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原料 钢筋 / t/a

750 外购,汽车运输,

2 水泥 / t/a

2000 外购,罐车运输,水泥仓存储

3 石子 / t/a

6500 外购,汽车运输,石子堆场存储

4 黄砂 含水率约 2% t/a

3500 外购,汽车运输,黄砂堆场存储

5 模具 10m*1m 套2外购,循环使用

6 13m* m 套2716m*1m 套2820m*1m 套2925m*1m 套210 辅料 焊条

422 焊条 t/a 0.35 外购

11 机油 矿物油 (50kg/桶) t/a 0.05 外购

12 液压油 矿物油 (180kg/桶) t/a 0.15 外购

13 氧气 10L/瓶瓶/a

4 使用完毕后由供气厂方负责到 厂内置换

14 乙炔 40L/瓶瓶/a

5 15 能源 新鲜水 / t/a

3455 市政给水管网

16 电/度/年25000 万 市政电网 表2原辅料中主要组分理化特性及毒理毒性表 原料名称 分子式 理化特性 燃烧 爆炸性 毒性 毒理 矿物油 ― 是由加氢裂化生产的基础油为原料,经深度脱蜡、化学精制等工艺 处理后得到,可用于化学、纺织、化纤、石油化工、电力、农业 等, 可用于 PE、PS、PU 等生产.不溶于水、甘油、冷乙醇.溶于苯、 乙醚、氯仿、二硫化碳、热乙醇.闪点:185 °C 可燃 / 氧气 O2 无色无味气体,熔点-218.4℃,沸点-183℃.不易溶于水,1L 水中 溶解约 30mL 氧气.在空气中氧气约占 21%.液氧为天蓝色.固氧为 蓝色晶体.常温下不很活泼,与许多物质都不易作用.但在高温下 则很活泼,能与多种元素直接化合,这与氧原子的电负性仅次于氟 有关. 不燃 无毒 乙炔 C2H2 俗称风煤和电石气,是炔烃化合物系列中体积最小的一员,主要作 工业用途,特别是烧焊金属方面.乙炔在室温下是一种无色、极易 燃的气体. 无色无臭气体, 工业品有使人不愉快的大蒜气味. 熔点: 81.8℃,沸点:83.8℃,闪点:-32℃,极易燃烧爆炸,与空气混 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易燃 /

2、主要设备 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 3.

4 表3主要设备及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备分类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备注

1 生产设备 下料机 /

1 台 骨架制作

2 切割机 /

1 台3张拉设备

2 台4气割机 /

1 台5弯曲机 /

2 台6电焊机 BX1-630

2 台7搅拌机 500ZL

2 台 搅拌

8 翻斗车 /

3 辆 运输

9 行车

35 1 台/10 5t

1 台11 公辅设备 电蒸汽发生器 YN30-0.7-D

2 台 用电,冬季为产品养护提供蒸汽

12 空压机 0.3m

3 /min

2 台 为生产设备提供动力

13 水泥仓 200t

2 个 存储水泥,顶部设仓顶除尘器

14 石子堆场 500m

3 2 个 存储石子,顶部设喷淋抑尘装置

1 黄砂堆场 500m

3 1 个 存储黄砂,顶部设喷淋抑尘装置 工程内容及规模(不够时可附另页) :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建砼构件预制、金属结构件加工等项目. 项目简介:建设单位原名为金坛市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09 年11 月20 日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见附件 3) ,变更后企业名称为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07 月16 日,住所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

30 号,注册资本

200 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建筑施工安 装;

金属结构件加工;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2) . 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09 年5月投资

200 万元,选址常州 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宜路延伸段

30 号,建设办公楼、辅房、搅拌楼、仓库、门卫 等设施,共计建筑面积约 1500m

2 ,并购置下料机、切割机、弯曲机、搅拌机等设 备,建设了 新建砼构件预制、金属结构件加工等项目 ,从事预制砼构件的生 产.备案中设计产能为:年预制砼构件

10 万件、金属结构件加工

10 万件、金属 (铁和钢)回收

40 吨,其中年预制砼构件

10 万件于

2010 年2月投产,目前已 全部达产;

金属结构件加工

10 万件、金属(铁和钢)回收

40 吨未建设,以后也 不再建设.本环评仅对年预制砼构件

10 万件进行评价.该项目由于未履行环评

5 审批手续而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019 年5月17 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 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一案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吴粉英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 (2018 年修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682 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

1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常州市金坛东吴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现委托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

1907 号)对 新建砼构 件预制、金属结构件加工等项目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补办环评手续,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提交环保部门审批作为项目管理依据.

2、与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 (1)本项目主要从事预制砼构件的生产,产品及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等 均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 、江苏省人 民政府《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 (苏政办发 〔2013〕9 号) 、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环保厅《部分修改条目》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在其它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之列,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本项目已通过金坛市发展和 改革局备案,并准予开展有关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见附件 1) .因此,该项 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 :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 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 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 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6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项目主要从事预制砼构件的生产,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04 号) 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 且不处于入太湖河道岸线内及两侧

1000 米范围内,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 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 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 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⑤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⑥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⑦围湖造地;

⑧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主要从事预制砼构件的生产,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不属于该 条例规定禁止新上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

同时,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 仅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 表1旱作水质要求后,暂用于附近农田灌溉,待具备接管条件后,再接管排入城 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因此, 本项目符合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4)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 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 年本) 》的通

7 知(苏发改高技发[2018]410 号)中 我省太湖流域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 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 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按照区域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 量替代的要求,可在太湖流域

二、三级保护区的工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目录》中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类别项目.其中,在太湖流域

二、三级保 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的要求. 本项目从事预制砼构件的生产,属于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不在《江苏省太湖 流域 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 年本) 》中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 产项目,故符合《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目录(2018 年本) 》的通 知(苏发改高技发[2018]410 号)中相关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 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 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 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本项目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尾气由

15 米高 排气筒排放;

水泥卸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且水泥仓顶部设仓顶除尘器对水泥仓 卸料粉尘进行净化处理;

石子堆场和黄砂堆场顶部均设有喷淋抑尘装置,以减少 砂、石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无组织排放的切割、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 焊烟净化装置处理,以减少无组织烟尘排放量;

建设项目每天对厂区进行洒水, 可有效抑尘.因此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三 十一号)中相关规定. (6)根据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于

2018 年3月28 日发布的《江苏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中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 扩建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

8 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 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 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 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本项目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尾气由

15 米高排 气筒排放;

水泥卸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且水泥仓顶部设仓顶除尘器对水泥仓卸 料粉尘进行净化处理;

石子堆场和黄砂堆场顶部均设有喷淋抑尘装置, 以减少砂、 石堆存、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无组织排放的切割、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 净化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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