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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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 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 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 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 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 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 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 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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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 年售电量

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 售电量

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 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 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 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 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 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 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 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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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 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 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 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 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 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 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 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 地设备和人员.

(八)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 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 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

4 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 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 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一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 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 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九条 一承诺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 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 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 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 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一公示 .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 过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等政府指定网站, 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

5 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 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 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 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

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三备案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 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 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电力交 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 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 公示.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 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 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

6 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 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 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 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 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 取合理收益.合同范本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 信 用中国 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 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 的权利. 第十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 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 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

7 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

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 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

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 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 按照规划、 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 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 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 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 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 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 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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