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22-11-03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13日证 监许可[2018]1293号《关于准予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财产.45 十

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6 十

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十

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十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

六、风险揭示.62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十

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十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2 二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0 二十

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二十

三、备查文件.102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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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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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融稳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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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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