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22-11-02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1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1月18 日在《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全资 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南兴公司" )诉包头 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山晟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 2725.9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3-001 号公告) .

2012 年5月31 日,双方签订一份《应收账款对账函》 ,包头山晟公 司确认截止

2012 年5月31 日, 累计欠东方南兴公司货款 2725.94 万元.

2012 年10 月10 日,双方签订一份《退还抵账协议书》 ,包头山晟公司 向南兴公司退还价值 213.5 万元的货物,南兴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意在 其主张的欠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3 年4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内商初字第

16 号) .判决如下:

1、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 付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2512.44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 失(计算方法为:按所欠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息并加收 50%的罚息计算,从2012 年5月31 日为起算日,以2725.94 万元为基数计算至

2012 年10 月10 日,从2012 年10 月11 日起至付清 之日起,以2512.44 万元为基数计算,该计算出得损失如高于南兴公司 主张的 311.8954 万元,则以 311.8954 万元为限) ;

2、驳回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3,69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包头市山晟新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东方南兴公司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 法裁定冻结了包头山晟公司

3200 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于

3200 万元 的股权等财产.案件的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对本案件的进展将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

16 -1 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

16 -2 号

4、 《采购合同》

5、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

16 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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