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22-11-03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申请保证续保的权利.4.3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含有等待期.2.2?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请您注意本合同的续保条件.4.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续保 4.3 保证续保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6.7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非重大疾病 7.4 重大疾病 7.5 意外伤害 7.6 住院 7.7 同一次住院 7.8 定点医院 7.9 器官移植手术 7.10 非器官移植手术 7.11 择期手术 7.12 中国境外 7.13 既往症 7.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 病7.15 康复治疗 7.16 牙齿治疗 7.17 醉酒 7.18 毒品 7.19 酒后驾驶 7.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21 无有效行驶证 7.22 机动车 7.23 潜水 7.24 攀岩 7.25 探险 7.26 武术比赛 7.27 特技表演 7.28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2011〕医疗保险

03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 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 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3 周岁至

59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2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 的非重大疾病(见7.3)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30 天;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见7.4)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

180 天;

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 断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5)发生住 院(见7.6)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 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7)的 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两类(见附表 1) .基本部分包括住院 日额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保 险金和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两项责任. 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本合同的保障分为五档(见附表 1) ,您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 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险责任种类及保障档次 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在定点医院(见7.8)的住院,包括保险期间内 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 同终止日

30 天后的住院,我们对超过本合同终止日

30 天后的住院不再承担保险 责任) ,根据您所投保的保险责任种类,我们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非意外伤 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并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非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保险金日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住 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并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保险金日额 本合同的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65 天.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重大疾病住 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并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金额=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日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同时按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条件给付住 院日额保险金. 可选部分 (1)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器官 移植手术(见7.9) ,我们按附表

2 规定向受益人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选择的保 障档次所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保 险金额见附表 1. (2)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施行本合同定义的非器 官移植手术(见7.10) ,我们按附表

3 规定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连续投保的前三个保单年度内施行附表

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见7.11) ,我们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 50%向受益人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连续投保满三个保单年度,则从连续投保的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施 行附表

3 中所列的择期手术,我们按该手术应支付保险金的 100%向受益人给付非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选择的 保障档次所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额为限,各保障档次对应的非器官移植 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 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若一次手术治疗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 在给付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各手术项目对应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不可累 计,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最高额度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进行手术治疗,若一次手术包含多个手术项目的,我们按各手术项目所对应的 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或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见7.12)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13)、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7.14)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 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 、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 、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 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 毒性肝炎) ,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 病. 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7.15) 、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16) 、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7.17)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18) ;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0)、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7.21)的机动车(见7.22) ;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23) 、跳伞、攀岩(见7.24) 、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7.25) 、摔跤、武术比赛(见7.26) 、 特技表演(见7.27) 、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除上述资料外, ① 申请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② 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 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③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手术证明 书. ④ 申请非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手术证明 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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