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22-11-01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HJ/T 76―2007 代替 HJ/T 76-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on trial) (发布稿)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大 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 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凡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须符合本 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6-2001) 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和流速连续测量系统的部分技术指标;

进 一步明确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相关系数的检测方法;

补充了烟气参数的技术指标和烟气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90 天运行期间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监测 系统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 (HJ/T 76-2001)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信息 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7月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08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次1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4)

5 技术要求…4)

6 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和测定位置…9)

7 参比方法采样位置和采样点…10)

8 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检测方法…10)

9 质量保证…20)

10 适用性检测…24)

11 检测项目…25) 附录 A 附表…27) 附录 B 烟气参数测定与污染物浓度换算和排放速率计算要求…………(37) 附录 C 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实例…41) 附录 D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仪器分析法…(43)

1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 CEMS 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 施. 1.2 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 排放总量的 CEMS.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颗粒物(Particulates)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 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3.2 气态污染物(Gaseous Pollutant) 气态污染物是指以气体状态分散在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 3.3 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是指在温度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条件下不含水汽的烟气. 3.4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it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CEM)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

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 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 75%;

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

45 分钟.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it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CEMS)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检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6 点测量 CEMS(Point CEMS) 在烟道或管道断面某一点上或沿着等于或小于断面直径 10%的路径上测定的 CEMS.

2 3.7 线测量 CEMS(Path CEMS) 在沿着大于烟道或管道断面直径 10%的路径上测定的 CEMS. 3.8 满量程值(Span, Full Scale)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 CEMS 的最大测量值. 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的

1 至2倍. 3.9 零点漂移(Zero 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 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3.10 量程漂移(Span Drift)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 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 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3.11 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 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12 矩心区(Centroidal Area) 烟道或管道断面的几何中心区域,区域面积不超过烟道或管道断面面积的 1%. 3.13 调试期间(Pretest Preparation Period) 在检测 CEMS 技术指标前,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要求 CEMS 的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

168 小时) . 3.14 检测期间(Test Period)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检测 CEMS 技术指标所要求的运行时 间(初检不少于

168 小时) . 3.15 复检期间(Retest Period) 在CEMS 技术指标检测合格,仪器连续运行

90 天以后,复检 CEMS 技术指标所要求 的运行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 ,复检时不得进行计划外的的维修、保养或调节. 3.16 参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17 相关校准(Correlation) 建立颗粒物 CEMS 显示物理量与参比方法测定颗粒物浓度的相关曲线.

3 表示任选一种气体参数测量仪和气态污染物 CEMS 图4-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示意图 3.18 相对准确度(Relative Accuracy) 参比方法与 CEMS 法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 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 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 之比. 3.19 速度场系数(Velocity Field Coefficient) 颗粒物 CEMS 颗粒物测量仪 烟气参数测量子系统 烟气湿度变送器 烟气压力变送器 烟气流量变送器 烟气温度变送器 温度测量仪 压力测量仪 流量测量仪 湿度测量仪 或 含氧量变送器 二氧化碳变送器 氧测量仪 二氧化碳测量仪 气态污染物 CEMS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气态污染物采样器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零气、标准气体 稀释气体 气态污染物分析仪 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打印 显示 固定源监控系统MODEM 数据监控中心完全抽取法 稀释抽取法 直接测量法 可输入含湿量 烟气预处理装置 零气、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 校零、校标 大气压力变送器 大气压力测量仪 可输入大气压 或 气体控制器 零气、标准气体

4 通过烟道或管道断面烟气的参比方法平均流速与相同时间区间通过同一断面或非同 一断面中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的烟气平均流速的比值.

4 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描述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由颗粒物 CEMS 和/或气态污染物 CEMS(含O2 或CO2) 、烟气 参数测定子系统组成(图4-1) .通过采样方式和非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 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分量(或输入烟气含水分量) 、烟气含 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 ;

计算烟气污染物排放率、排放量;

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

图表并 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管理部门.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要求 5.1.1 应有制造计量器具 CMC 标志 (进口产品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 式批准证书)和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 期. 5.1.2 仪器各部零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3 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4 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5.2 环境条件 仪器设备在以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20~45℃;

b.相对湿度:≤90%;

c.大气压:86~106kPa;

d.烟气温度:50mg/m3 ~≤100mg/m3 时, 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 过±25%;

c.>

100mg/m3 ~≤200mg/m3 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 超过±20%;

d.>

200mg/m3 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5%. 5.8.2 气态污染物 CEMS(含O2 或CO2)主要技术指标 5.8.2.1 线性误差:用低、中、高浓度的标准气体检查时,CEMS 测定值与参考值的相对误 差不超过±5%. 5.8.2.2 响应时间:不大于 200s. 5.8.2.3 零点漂移:24 小时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5.8.2.4 量程漂移:24 小时量程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2.5%. 5.8.2.5 相对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 a.大于或等于250μmol/mol (SO

2、 NO和NO2分别为715 mg/m3 、

335 mg/m3 和513 mg/m3 ) 时,相对准确度不超过 15%;

b.低于 250μmol/mol(SO

2、NO 和NO2 分别为

715 mg/m3 、335 mg/m3 和513 mg/m3 ) 时,参比方法和 CEMS 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20μmol/mol (SO

2、NO 和NO2 分别为

57 mg/m3 、27 mg/m3 和41 mg/m3 ) ;

c.低于 50μmol/mol(SO

2、NO 和NO2 分别为

143 mg/m3 、67 mg/m3 和103 mg/m3 )时, 参比方法和 CEMS 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15μmol/mol (SO

2、NO 和NO2 分别为

43 mg/m3 、20 mg/m3 和31 mg/m3 ) . 5.8.3 流速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8 5.8.3.1 测量范围:测量范围的上限应不低于 30m/s. 5.8.3.2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速度场系数精密度优于 5%. 5.8.3.3 速度相对误差:当流速大于 10m/s 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10%;

当流速小于或 等于 10m/s 时,速度相对误差不超过±12%. 5.8.4 温度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示值偏差不大于±3℃. 5.8.5 湿度连续测量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5.8.5.1 由氧传感器测定烟气含氧量计算烟气中水分含量时 当由氧传感器测定烟气含氧量计算烟气中水分含量时,需符合氧连续测量系统技术指 标. 5.8.5.2 由湿度传感器连续测定烟气中水分含量时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水分含量时: a.≤5.0%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

b.>

5.0%时,CEMS 法与参比方法测定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5%.

6 CEMS 安装和测定位置 6.1 颗粒物 CEMS 安装要求和测定位置 6.1.1 颗粒物 CEMS 的安装和测定位置 颗粒物 CEMS 应安装在能反映颗粒物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在不影响参比方 法取样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参比方法取样孔,具体的安装要求如下: 6.1.1.1 一般要求 应满足 HJ/T 75-2007 第6.1 条中的一般要求规定. 6.1.2 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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