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22-11-01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潍环函〔2018〕17 号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

2018 年度实施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属各开发区环保分局: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鲁环明传〔2018〕22 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请书面通知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强 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并将企业名单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 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定期调度, 监督指导企业积极开展清洁 生产审核.

二、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督促有关企业按 《清洁生产审核办 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名单公布后

1 个月内,在当地 主要媒体、 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企业相关信息;

名单公布

2 个月内开始审核,具备《办法》第 十六条第

(二)款、第

(三)款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 可2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可到 http://wfc.sdein.gov.cn/zdqyqjscsh/201612/t20161206_3 02313.html 网址查询;

名单公布

1 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并 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环保局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三、 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 组织企 业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 对审核中取得的环境、 经济效益和企 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按照《办法》要求,对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需进行评估 验收的企业, 应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验 收.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县市区环保局报请当地政府纳入预 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 取费用.

五、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产生环节、 产生量、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在线监控设施 安装联网、 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污染物深度处理和资源化方案 等,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对"双有"企业,还应 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的审核,确保环境 安全.

六、 加强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外聘专家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 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涉及污染物排放相关 数据的审核, 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 切实发挥清洁生

3 产审核促进企业全过程减排的作用.

七、 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 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 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联系人:朱婕、刘娟,联系

电话:

8095930、8529025 附件:鲁环明传〔2018〕22 号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 月25 日 抄送: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共20 页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电 签批:周杰等级 普通・ 明电 鲁环明传 〔2018〕

22 号 鲁机发 号 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厅对

17 市环保局上报的

2018 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了汇总、核定,确定 对349 家企业(见附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市 实际,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县(市、区)环保局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 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名单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 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 洁生产审核.

二、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 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具备《办法》第十六条第

(二)款、第

(三)款条件 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 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 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 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市、区) 环保局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三、县(市、区)环保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报告后, 组织企业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 对审核中取得的环境、 经济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 督.

四、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需评 估验收的企业,应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验 收.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 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 收取费用.

五、清洁生产审核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产生环节、产生量、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在线 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污染物深度处理和资源 化方案等,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对"双有"企业, 还应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的审核,确保环 境安全.

六、各市要加强对企业自行审核或外聘专家以及委托第三方 机构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涉及污染物排放相关 数据的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切实发挥清洁生产 审核促进企业全过程减排的作用.

七、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联系人:大气处 王萍联系

电话:0531―66226337 附件:2018 年度全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1月22 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附件

2018 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市 企业性质

1 临朐县玉龙造纸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 潍坊伟伟化学品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 临朐恒森造纸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4 临朐天泰德隆电镀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5 潍坊诺达药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6 青州宇信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7 山东金浩钙业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8 山东同盛建材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9 青州市板纸厂 潍坊市 双有

10 青州齐鲁纸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1 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2 山东沃科奇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3 山东海澳电器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4 昌邑市化工厂 潍坊市 双有

15 昌邑市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6 潍坊旭东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7 潍坊裕凯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8 潍坊皓翔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19 山东普洛得邦医药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0 潍坊世华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1 山东天一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 潍坊市 双有

22 潍坊汇胜绝缘技术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3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4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动能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5 山东鲁丰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6 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7 安丘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8 山东富通化学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29 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0 光大环保能源(寿光)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1 潍坊潍洲水泥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2 山东东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3 潍坊众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4 潍坊五星制锁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5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6 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7 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8 高密万仁热电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39 高密市通宇鞋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40 高密市凯旋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41 山东长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42 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43 潍坊恒安热电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44 诸城市绿海废品处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 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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