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22-10-31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的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请即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 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证券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年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 或其他代理商,以便立即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概不对本通函内作出的任何陈述、载列的任何报告或发 表的任何意见的正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KANGDA FOOD COMPANY LIMITED 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834) (新加坡股份代号:P74) 建议重选董事及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 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 Tanglin2, 1st Level, RELC International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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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52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於年报第111至113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尽早将年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交回本公 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 中心26楼 (将迁址至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生效) (就香港股东而言) ,或本公司的新加坡股份过户代理人B.A.C.S. Private Limited,地址为63 Cantonment Road, Singapore

089758 (就新加坡股东而言) ,惟无论 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表决.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目录CiC页次 释义.1 致股东函件

5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连任董事之详情

10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Tanglin2, 1st Level, RELC International Hotel,

30 Orange Grove Road Singapore 258352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於年报 「年报」 指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的年报 「联营公司」 指 上市手册中界定为 「联营公司」 的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细则」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采纳之细则 (经不 时修订或修改) 「CDP」 指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 「行政总裁」 指 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本公司」 指 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 公司,其股份於新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当时的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联营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藉以行使本公 司一切权力,受限於及根谌ㄌ蹩钆浞⒓胺⑿泄 份释义C2C「康大外贸公司」 指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前称青岛市胶南康大 外贸有限公司) ,一间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在中 国成立的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手册」 指 新交所上市手册,包括该手册截至本通函刊发日期 作出的任何修订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账户」 指 寄存人於CDP存置之证券账户,但不包括寄存代理 人存置之证券账户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5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当时的登记持有人.倘登记持有人为CDP,则 「股东」 一词就该等股份而言及在文义许可下,指於 CDP (证券账户内寄存该等股份) 存置的寄存登记 册内名列为寄存人的人士 「新加坡公司法」 指 新加坡法例第50章公司法,经不时修订或修改 「新加坡上市规则」 指 上市手册载列的新交所上市规则 释义C3C「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元,新加坡共和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释义C4C「寄存人」 、 「寄存登记册」 及 「寄存代理人」 分别具有新加坡公司法第130A条赋 予的涵义. 凡对单数词汇的提述 (如适用) 包含众数的涵义,反之亦然;

凡对男性词汇的提 述 (如适用) 亦包含女性及中性的涵义,反之亦然.凡对人士的提述均包括法团. 本通函的标题仅为方便的目的而载入,於诠释本通函时毋须予以考虑. 在本通函内,凡提述任何成文法则乃指当时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成文法则. 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任何修改下界 定并於本通函内使用的任何词汇,须 (如适用) 具有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任何修改 (视乎情况而定) 所赋予的涵义. 於本通函内,除另有说明者外,凡提及时间均指新加坡时间. 由於数字凑整,本通函内表列数目与其总数或有差异. 除另有说明者外,本通函内采用以下汇率: 1新加坡元 : 人民币5.00元 上述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应被诠释为有关金额已经或可能已经按上述汇率 或任何其他汇率换算. 致股东函件C5CCHINA KANGDA FOOD COMPANY LIMITED 中国康大食品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834) (新加坡股份代号:P74) 董事: 高思诗, 非执行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安丰军, 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高岩绪, 执行董事 张琪, 非执行董事 山田直树, 非执行董事 刘俊雄, 独立非执行董事 贺丁丁,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仲良, 独立非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Canon'

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香港主要办事处: 香港 湾仔 港湾道1号 会展广场 办公大楼4215室 敬者: 建议重选董事及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1 绪言 1.1 新加坡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载有条文以管制分别於新交所及香港联 交所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的 (其中包括) 证券发行.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 供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发行授权 (在新 加坡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的规限下) 的资料. 1.2 本通函亦向 阁下提供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以批准重选退 任董事的资料. 致股东函件C6C2重选退任董事 2.1 根冈虻南冈虻86(1)条,高思诗先生及高岩绪先生以及根冈虻85(6) 条安丰军先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符合资格愿意於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连任.根愀凵鲜泄嬖蚬娑ㄓ泄亟ㄒ橹匮⊥巳味滦胗枧兜淖 料载於本通函附录一.

3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3.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载於年报) 第8项普通决议案所载普通决议案将於股东 周年大会提呈以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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