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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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环规〔2018〕1 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 局,东湖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8月7日-2-武汉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使指导标准 (试行) 说明: 1.市级、各区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参照本指导 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指导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 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3.本指导标准对

2017 年9月30 日之前新颁布的环保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梳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等系列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罚则,进行了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按照市环保局权力清 单的顺序进行了编排. 4.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过罚相当、严格程序、重在纠正、 综合考虑、 量罚一致、 罚教结合等基本原则.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贯彻落实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文件 -

3 - 精神.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2)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4)1 年内累计实施环保违法行为

3 次以上(含3次)的;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 查的;

(7)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特殊时期、群众投诉多的.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3)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 7.本标准处罚幅度中的 以上 和 以下 均包括本数. 8.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4 - 武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试行) 序号 实施 部门 职权编码 案由 处罚依据 (章节名) 法条描述 情节分类 违法情节 情节描述 处罚 种类

1 处罚 种类

2 处罚幅度 备注

1 市环 保局、 区环 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 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轻微 建设项目尚未建成,且 已停止建设的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1% 一般 建设项目已建成,尚未 投入生产(使用)或已 投入使用但未造成环 境污染的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2% 严重 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拒 不停止建设的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3%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三条,移 送行政拘留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拒 不停止建设且引发一 般投诉、举报、信访或 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扰 民事件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4%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三条,移 送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 入使用,产生严重环境 污染或引发集访(5 人 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 件;

电视、电台、报刊 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 罚款 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5% -

5 - 序号 实施 部门 职权编码 案由 处罚依据 (章节名) 法条描述 情节分类 违法情节 情节描述 处罚 种类

1 处罚 种类

2 处罚幅度 备注

2 市环 保局、 区环 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并申办备案手续 罚款

2 万元以下 一般 项目已建成,尚未造成 环境影响 罚款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严重 项目已建成并产生环 境污染或引发群众投 诉 罚款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3 市环 保局、 区环 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 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 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 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列入登记表 擅自进行建 造、运行、生 产和使用的 轻微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 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 成一般污染的 罚款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 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 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罚款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列入报告表 擅自进行建 造、运行、生 产和使用的 轻微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 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 -

6 - 序号 实施 部门 职权编码 案由 处罚依据 (章节名) 法条描述 情节分类 违法情节 情节描述 处罚 种类

1 处罚 种类

2 处罚幅度 备注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 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 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 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 成一般污染的 罚款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 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 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罚款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列入报告书 擅自进行建 造、运行、生 产和使用的 轻微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未造 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一般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 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罚款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严重 有建造、运行、生产和 使用等活动之一,并造 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 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 严重的 罚款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

7 - 序号 实施 部门 职权编码 案由 处罚依据 (章节名) 法条描述 情节分类 违法情节 情节描述 处罚 种类

1 处罚 种类

2 处罚幅度 备注

4 市环 保局、 区环 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 款:……

(二)不按规定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

同序号

3 5 市环 保局、 区环 保局

142001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 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 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处以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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