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22-10-31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CH I NAFORE I GNTRADEANDE CONOM I CCOOP ERAT I ONGAZ 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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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1 0期(总第1

2 0 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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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2月1 3日第1 0期(总第1

2 0 7期)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

0 1 8年第1 4号(3) 商务部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m o f c o m . g o v . c n ―

1 ― CH I NAF OR E I GNT RA D EANDE C ONOM I CC OO P E RA T I ONGA Z E T T E G e n e r a lO f f i c eo fMO F C OM F e b r u a r y1 3,

2 0

1 8 N o.

1 0( S e r i e sI s s u eN o.

1 2

0 7) C o n t e n t

1 . A n n o u n c e m e n tN o .

1 4,

2 0

1 8o f t h eM i n i s t r yo fC o mm e r c eo f t h eP e o p l e '

sR e p u b l i c o fC h i n a ( 3) W e b s i t eo fMO F C OM: h t t p : / / www .m o f c o m . g o v . c n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 第1 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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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6月2 3日, 商务部( 以下称 调查机关) 发布2

0 1 7年第3 1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 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 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调查机 关做出初步裁定( 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 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实 质损害, 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征收保证金 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 施.自2

0 1 8年月日起,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 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 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 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 苯乙烯, 又称乙烯基苯、 苏合香烯、 乙烯苯.英文名称: S t y r e n e , 又称 S t y r e n eM o n o - m e r ( 简称S M) , P h e n y l e t h y l e n e . 具体描述: 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 有芳香气味, 能与醇、 醚、 丙酮和二硫化 碳混溶, 但不溶于水, 化学性质活泼, 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 易爆, 受热、 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 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 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 E P S) 、 聚苯乙烯 ( P S ) 、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 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UPR) 、 热塑性弹性体(SBS) 、 丁苯橡胶(SBR) 、 丁苯胶乳( S B L) 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 农药乳化剂、 医药、 选矿剂苯乙烯膦酸 等.同时, 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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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5 0

0 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7 . 8% ( HANWHA TOT A LP E T R O CHEM I C A LC O ., L T D .) 2. 丽川 N C C株式会社

7 . 8% ( Y e o c h u nN C CC o ., L t d )

3 .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8 . 4% ( L OT T ECHEM I C A LC O R P O R AT I ON)

4 . ( 株) L G 化学

8 . 0% ( L GC h e m, L t d .)

5 .S 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8 . 0% ( S Kg l o b a l c h e m i c a lC o ., L t d .) ―

3 ―

6 . 其他韩国公司

8 . 4% ( A l lO t h e r s ) 台湾地区公司:

1 .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5 . 0%

2 .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 . 0% ( A l lO t h e r s ) 美国公司: 1. 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9 . 2% ( L y o n d e l lC h e m i c a lC o m p a n y ) 2. 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 0 . 7% ( W e s t l a k eS t y r e n eL L C)

3 .I N E O SS t y r o l u t i o nAm e r i c aL L C

9 . 6%

4 . 美洲苯乙烯公司

9 . 6% ( Am e r i c a sS t y r e n i c sL L C)

5 . 其他美国公司

1 0 . 7% ( A l lO t h e r s )

三、 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

0 1 8年2月1 3日起,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 应依据本初裁决 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从价计征, 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 *(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率) .

四、 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 0天内, 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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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2月1 2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 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以下称《 反倾销条例》 )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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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6月2 3日, 商务部( 以下称 调查机关) 发布2

0 1 7年第3 1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 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损害及 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 调查机关作 ―

4 ― 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调查程序 ( 一) 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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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5月2 5日, 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 常 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及山东晟原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申请企业) 代表中国大 陆苯乙烯产业, 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山 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化学有限公司、 利华益津炼化有 限公司对该案申请表示了支持.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 认为本案申请符合《 反倾销条例》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有关中 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 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 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2

0 1 7年6月2 3日发布立案公告, 决定 对原产于韩国、 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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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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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1 2月3 1日( 以下称倾销调查期)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

0 1 3年1月1日至2

0 1 6年1 2月3 1日( 以下 称损害调查期) .

2 .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 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 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及美国驻华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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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6月2 3日, 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 向韩国驻华大使馆及美国驻华大使馆, 并通过常驻世界贸 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 澎湖、 金门、 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 书的公开文本.同日, 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 产商. 3.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 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 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 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 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 二) 初裁前调查. 1.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 韩国公司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 株) L G 化学、 丽川 N C C株式会社、 S 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S K 化工株式会社、 S K 能源株式会社, 台湾地区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国 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苯乙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地区台湾区石油化学工业同业公会, 美国公 司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I N E O SS t y r o l u t i o nAm e r i c aL L C、 美洲苯乙烯公司, 中国大陆 申请人企业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东昊化工 有限公司、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晟原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化学有限公司按立案 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 抽样调查. 由于登记参加调查的涉案企业较多, 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条和《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的规 定,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韩国和美国公司进行反倾销调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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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7月1 9日, 调查机关发放了《 关于苯乙烯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 , 将抽样方 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韩国和美国各登记应诉公司并公开征求其评论意见.至评论意见提交截止日, 丽川 N C C株式会社、 S 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分别提交了《 关于苯乙烯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 初步抽样结果的评论意见》 , 表示对抽样方法及初步抽样结果予以支持.无利害关系方对抽样方案及结果 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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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7月3 1日, 调查机关发放了《 关于发放苯乙烯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 , 决定根据《 关于 苯乙烯反倾销案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的通知》 中采用的抽样方案抽样: 将关联的生产商与贸易商视作 一家进行抽样, 将韩国和美国生产商按登记应诉表报告的出口量大小进行排序, 选取韩国和美国出口数量 最大的两家公司作为答卷公司.最终 选取的公司分别为: (

1 ) 韩国: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丽川 N C C 株式会社, 以及乐天化学株 式会社.(

2 ) 美国: 利安德化学品公司和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3. 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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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7月3 1日, 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 反倾销案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 卷》 、 《 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 、 《 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准确、 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 下载本案调查问卷.至答卷递交截止日, 调查机关收到了丽川 N C C株式会社、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 株) L G 化学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在法定期限内, 部分应诉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 由.经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 司、 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 士德化工有限公司、 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晟原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菏 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 子石化分公司、 台化塑胶( 宁波) 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其中, ( 株) L G 化学非被调查机 关通过抽样方法选取的答卷公司, 但其自愿提交其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全部交易.答卷递交截止 日后, 美国贸易商 T r i c o nE n e r g yL t d .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针对部分中国大陆以外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

2 0

1 7年1 2月1日, 调查机关向部分中国大陆 以外生产商分别发放了补充问卷.在法定期限内, 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经审查, 调查 机关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延期理由, 因此决定不予延期.在规定时间内, 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 补充问卷的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

1 ) 听证会. 在规定时间内,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S 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 株) L G 化学、 丽川 N C C株式会社、 韩国石化工业协会、 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提出召开反倾销调查初裁前听 证会的申请.2

0 1 7年1 0月2 5日, 中国大陆申请人企业提交了《 苯乙烯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美国应诉企业申 请召开初裁前听证会的评论意见》 , 评论认为2家美国公司提交的听证会申请没有提供申请召开听证会所 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不符合《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及《 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的规定, 请求调查机 关对其听证会申请予以驳回.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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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1 0月2 5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回复了《 关于同意召 开苯乙烯反倾销案听证会的函》 , 决定召开本案初裁前听证会.2

0 1 7年1 1月2日及2 0日, 调查机关分别发 布《 关于召开苯乙烯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和《 关于召开苯乙烯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 , 向利害关 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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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1 1月2 8日, 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 就本案的产业损害与公共利益问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 意见.本案中国大陆申请人企业、 韩国驻华大使馆、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 韩国外交部、 美国驻华大使馆、 韩 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丽川 N C C株式会社、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L G 化学( 株) 、 S K 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台湾化 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区石油化学工业同业公会) 、 台湾苯乙烯工业股份 ―

6 ― 有限公司、 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I N E O SS t y r o l u t i o nAm e r i c aL L C、 美洲苯乙烯公司、 T R IE N E R G YG L O B A LP T EL T D、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 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道达尔石化( 宁波) 有限公司、 台化塑胶( 宁波) 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其中, 中国 大陆申请人企业、 韩国外交部、 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丽川 N C C 株式会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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