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12-04发布 2019-03-01实施 发布生态环境部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1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4

7 其他.5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 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 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 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12 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 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生 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190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排污单位 和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 3.2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指位于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2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日a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pH 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 日 总磷、总氮 月(日a)总铁、总铝、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月 雨水排放口 b pH 值、悬浮物 日注1:根据原辅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 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废水总排放口的监 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2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a 流量 自动监测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日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 自动监测 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 日 总铁、总铝、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月注1:根据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上游企业排放废水涉及的污染物指标,确定应开展监测的 金属指标. 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3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a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 单元出水口(与其他废水混合前) .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3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酸碱废气排气筒 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 半年 铬酸雾废气排气筒 铬酸雾 半年 含氰废气排气筒 氰化氢 半年 粉尘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注1: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实 际生产情况等,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注2: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3: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 表4专业电镀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 年注1:根据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注2: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注3: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 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表5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臭气浓度 a 年a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 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是否监测 GB

14554 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 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 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 、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及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开展 监测.按照 HJ/T

91、HJ/T

164、HJ/T

166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表水及沉积物、 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6 执行. 表6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地表水 pH 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 季度 地表水体沉 积物 pH 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 年 地下水 a 水位、pH 值、高锰酸盐指数、氰化物、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镍、 总铁等 年 土壤 a pH 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 年注:根据原辅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 a 厂界内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5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 1~表5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 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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