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28
关于聊城新瑞木业有限公司 1-2 号锅炉 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情况的说明 根据 山东环境 微博信息,自2019 年2月15 日开始, 我局针对聊城新瑞木业有限公司 1-2 号锅炉氮氧化物连续超 标行为进行了详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1.

公司基本情况:聊城新瑞木业有限公司建有年产

18 万方中高密度板项目,有生产线两条,分别于

2013 年8月29 日、2016 年12 月30 日通过环评审批,目前,项目已通 过验收.公司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污染治理设 施,并根据我局要求在

2018 年12 月底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 装置,可对企业外排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 进行自动检测,已于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2.超标原因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经调查了解,造成公 司超标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处于 调试阶段,运行不稳定,且未通过验收;

二是公司对执行的 排放标准有疑问,监控中心显示数据采用的是《山东省区域 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公司认 为应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4-2018) , 两个标准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 50mg/m

3 和300 mg/m

3 ;

对此,企业已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 请示.三是接到 山东环境 微博信息反馈的超标问题后, 考虑在线设施调试和尚不具备验收条件以及我局监测站不 具备监测能力的实际,要求企业寻找第三方进行人工监测, 但由于

2 月15 日天气下雪造成监测平台 (高达

60 米) 结冰, 且自

2 月20 日连续大雾,考虑安全因素和数据准确性,未 实施人工监测.

三、 采取的监管措施. 为避免持续对空气造成不良影响, 我局已于

2 月20 日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治, 公司于

20 日21 时左右落实了停产要求.同时,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我局要求其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更加有效的治理措施,待正 式开工前,须向我局进行申请,并第一时间组织人工监测, 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在省生态环境厅未确认并调整排放标准 前,我局仍按现排放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我局要求该 公司尽快完成调试并组织验收. 冠县环境保护局

2019 年2月23 日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 XXXXX-2013 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 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DB37/ XXXXX-2013

1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 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 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 固定源 各种锅炉和炉窑等燃烧设备以及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 源. 3.2 3.2 现有企业 DB37/ XXXXX-2013

2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 .

1 .

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 .

1 .

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

4 .

1 .

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 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 限值.

4 .

1 .

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 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3 年9月1 日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为第一时段,2015年1月1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为第二时 段,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时段、第二时段) 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 .

2 .

2 自2017年1月1 日起至2019 年12月31 日止为第三时段,现有企业不分控制区执行表

1 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

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NO2 计) 颗粒物 火电厂(1) 燃煤锅炉

100 100 200(2)

20 3 DB37/ XXXXX-2013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续) 单位: mg/m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NO2 计) 颗粒物 火电厂 a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100 100

20 气体燃料锅 炉 天然气锅炉

35 10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100 200

5 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100 100

5 钢铁工 业 铁矿采选 所有尘源 / /

20 烧结(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100 300

20 其他 / /

20 炼铁 热风炉

80 300

20 其他 / /

20 炼钢 转炉、钢渣处理 / /

50 其他 / /

20 轧钢 热处理炉

100 150

20 其他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 /

50 其他 / /

20 建材工 业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300

20 其他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200 500

30 其他 / /

20 陶瓷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200 200

30 以油、气为燃料

100 200

30 辊道窑、隧道 窑、梭式窑 以水煤浆为燃料

200 400

30 以油、气为燃料

100 300

30 其他 / /

20 砖瓦 干燥焙烧

700 400

30 铝工业 氧化铝

100 300

30 电解铝 电解槽烟气

200 300

20 其他

200 300

30 铝用碳素厂 阳极焙烧炉

300 300

30 其他

300 300

30 炼焦化 学工业 装煤、干法熄焦

100 /

30 推焦

50 /

30 焦炉 热回收焦炉

100 200

30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30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50 200

30 硫胺结晶干燥 / /

50 其他设施 / /

30 4 DB37/ XXXXX-2013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续) 单位: mg/m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NO2 计) 颗粒物 硫酸工业

300 /

50 硝酸工业 /

200 / 橡胶制造工业 / /

10 合成革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10 其他 / / / 锅炉(1) 燃煤锅炉

200 300

20 燃油锅炉

100 250

20 燃气锅炉

100 250

10 其他工 业炉窑 以煤、重油、煤制气等为燃料的炉窑

300 300

30 以轻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的炉窑或电炉

200 200

20 其他排放源

200 300

30 注1:火电厂和锅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同省相关行业标准,以下出现的均同本注释. 注2: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排放浓度限值.

4 .

2 .

3 自2020年 1月

1 日起为第四时段,现有企业按照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表

2 中 重点控制区 和 一般 控制区 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 .

2 .

4 自2017年 1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应分别执行表

2 中 重点控制区 和 一般控制区 的排放 浓度限值,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

3 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 .

2 .

5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 染物排放应满足表

2 中 核心控制区 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

3 污染物 核心控制区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SO2

35 50

100 NOx(以NO2 计)

50 100

200 颗粒物

5 10

20 注:部分行业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3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SO2 NOx(以NO2计) 颗粒物 SO2 NOx(以NO2计) 颗粒物 火电厂 燃煤锅炉 - - - -

100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 - -

100 -

5 DB37/ XXXXX-2013 表3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第四时段)(续) 单位: mg/m

3 行业 工段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SO2 NOx(以NO2计) 颗粒物 SO2 NOx(以NO2计) 颗粒物 火电厂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35 -

5 35

100 5 天燃气燃气轮机组

35 50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 -

5 - -

5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 - -

5 -

100 5 钢铁工业 炼铁 热风炉 - - -

80 -

15 高炉出铁厂

15 其他

10 炼钢 转炉、钢渣处理 其他

15 轧钢 热处理炉 - - - -

150 15 其他 炼焦化学工 业 推焦 - / -

50 / - 机焦炉、半焦炉 - - -

50 - -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 焦炉煤气的设备 - - -

50 - - 橡胶制造工业

10 合成革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10 注:标 - 的指标执行表2中对应的限值,标 / 的为不控制该项因子.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

1 .

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 (转尘点、 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 周围半径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确因生产装置安全或特殊工艺无法满足上 述要求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相应标准限值的 50%执行.

5 .

1 .

2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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