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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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理论与实务 本版编辑 李佳 高群

2017 年2月17 日第3版当前,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借贷担 保、资金拆借、关联企业交易等案件呈高 发态势,而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掺杂其中, 情况愈演愈烈.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 虚假诉讼作为影响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的 荆棘 ,一旦刺痛法官,虽不必然伤及 要害,但其危害后果对法官职业的影响是 根深蒂固的,无形中加剧了法官的执业风 险,不利于法官职业长远发展.随着司法 改革的推进,法官员额制和错案责任追究 将是法官需理性面对的问题,如法官对虚 假诉讼案件麻痹大意、疏于防范,则可能 被新的考核标准界定为 错案 而被问 责.由此,人民法院需制定科学有效的防 范规制措施,从制度层面保障法官有能力 识别出虚假诉讼案件,从而彻底根治虚假 诉讼顽疾.

一、建立虚假诉讼入口审查机制 立案窗口部门是人民法院识别发现虚 假诉讼案件的第一关口,对于存疑案件, 立案法官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审查核实诉讼 案件要件.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并非 没有规律可循,经类型化分析论证,可发 现总结其内在规律,立案窗口可将常见虚 假诉讼案件类型特点提炼成审查要素,并 将存疑案件在卷宗上予以标识,提醒审判 庭重点防范.除此之外,立案窗口应设立 虚假诉讼警示宣传牌,在受理案件通知 书、应诉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中增加警示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 讼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还可让当事人签署 诚信诉讼承诺书,告知虚假诉讼可能要承 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使潜在虚假诉 讼人提前评估违法后果和风险,促使其自 觉止步于诉讼入口之外.

二、 建立诉讼证据采信内外互动机制

1 . 诉讼证据内外审查的法规依据.对 虚假诉讼常出现的形式和领域分析可知, 防范虚假诉讼的要旨在于识别涉案法律事 实是否客观真实,而论证案件事实需要对 涉案证据进行调查分析,故防范虚假诉讼 的核心在于证据的甄别和判断.《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 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 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 证据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涉及可能有损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事实 属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 要的证据 .因此,在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中,法院可依职权对存疑虚假诉讼中的证 据进行调查核实.

2 . 诉讼证据内外互动审查模式. 美国 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讲: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 逻辑, 而在于经验. 法官面对繁杂的诉讼案 件, 如要达到明辨是非、 判断利弊、 科学甄别 真伪的境界, 法律逻辑仅仅是起点, 在思考 判断采信证据的过程中, 离不开经验. 在诉 讼证据审查模式的构建中, 常被忽视的是对 经验法则的运用. 笔者认为, 具体到内部审 查模式而言, 其指的是法官作为审查主体对 虚假案件事实或不法目的内心经验性的判 断, 或者指法官具有捕捉虚假案件事实的内 在敏感度. 在审查识别虚假案件时, 法官犹 如 中医 , 不是按照法学教科书上的处方给 病人开药, 而是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判断是 否涉嫌虚假诉讼行为. 在诉讼证据审查模式 的构建中, 内部审查模式有时更具前瞻性、 有效性. 如, 在串通型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纠 纷中,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款

5000 元的借 据和收据, 被告当庭予以认可, 对被告的自 认行为, 按照民事证据规则和当前的审查标 准, 法庭对自认案件事实可予以采信. 对此 小标额案件, 资金流向和来源无法用证据确 定, 也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法官按照民事证 据审查标准, 根本无法甄别欠款事实是否属 实, 而法官可根据当事人表情、 语言甚至是 心理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虚假诉讼的 欺诈行为 使得人民法 院成为受害者,其不仅仅侵害了他人的财 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由此,加 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力度是维护 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办法. 笔者认为,在诉讼证据外部审查模式的构 建中,除依职权调查证据手段外,仍应包 含法官运用庭审活动、信息技术、案件检 索等手段,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与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等内容.如,对一 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案件,审查原告 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仅凭庭审举证质 证,而应对被告身份信息、原告陈述真伪 等进行外围调查,这是查明案件事实最基 础的办案方法.因虚假诉讼案件具有潜伏 性、预设性、串通性等特点,外部常规审 查模式不足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彻底防 范规制,法官需要在提高内部审查能力上 下功夫,使两种思维交叉运行.

三、 建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析机制 建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分析机制进而 学习案例、剖析案例,是法官防范虚假诉 讼行为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于

1870 年启用案例的 方法进行教学以来,案例教学法已经沿用 一百多年. 案例 一词,英文为 case ,汉语可以译为 个案 个例 实例 事例 等.从英美法律学 的角度来看,案例一般指的是判决后的案 件.如,浙江高院于

2012 年汇编了虚假诉 讼犯罪典型案例,以 案例指导 的形式 供全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学习参考.今天,哈佛商学院尽管也适当地使用课堂讲 授、模拟、实地调查以及其他教学形式, 但超过 80% 的课程是建立在 案例法 的 基础之上的.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10 月27 日出具的(2015)民二终字第

324 号判决书 认定, 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一审申诉人谢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该案属防范和打 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件.作为基层人民法 院,应充分借助法官沙龙、法官论坛等平 台,以案例教学的形式,深入分析学习法 院系统公布的典型案例,并将个案查处和 类案研讨相结合,以提高法官识别防范虚 假诉讼的实战能力.

四、 建立防范虚假诉讼信息运用机制 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案件,法官往往 要花费比正常案件多一倍甚至几倍的时间 和精力,而信息技术手段正是防范虚假诉 讼的 利器 .笔者建议,应以 天平工 程 建设为基本载体,把虚假诉讼防范软 件开发纳入项目,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系 统和法院门户平台,通过分析提炼相关案 件数据,建立虚假诉讼案件收案提示预警 机制、类案要素分析制度和行为人黑名单 制度,形成虚假诉讼案件数据库,以供办 案人员内部检索.在此基础上,侧重于法 院办案软件的深度开发,通过互联网技术 运用,使案件 虚假要素 能够在公安、 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共享.虚假诉讼 信息技术平台需要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式 推进,基层人民法院限于政策、财政等因 素,主动而为的难度较大.

五、 明确虚假诉讼侵权权利救济渠道 虚假诉讼行为除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 办案秩序外,还对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侵害.作为法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如何对受侵害人给予 及时高效的权利救济,也是人民法院从严 从快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应有之义.从现 行救济程序看,有些制度还不够畅通,在 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方面存有障碍,而有些 制度尚未从根本上确立下来.

1 . 向法院申诉信访. 对虚假诉讼行为 形成的裁判结果, 案外人可向人民法院信访 部门申诉反映情况. 但从实践来看, 该程序 弹性较大, 受诉法院对案外人的申诉申请重 视程度不一, 对是否启动再审应由审委会研 究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出于维护本院裁判 结果的权威性, 不会轻易启动纠错程序.

2 . 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根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 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 书, 认为其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 向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提出. 该司法解释自

2015 年2月4日实施, 但从司法实务角度看,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的诉讼主体和管辖法院(一审上诉后维持 原判的)等均有待明确.

3 . 提示检察机关抗诉. 我国民事诉讼 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对申请检察院抗诉的 主体进行了限定, 仅限于当事人, 而不包含 案外第三人. 从程序上看, 当事人申请抗诉 的前提是法院对再审申请限期未作出裁定 时. 检察机关往往以案外人不是申请抗诉的 主体而不启动抗诉程序. 案外人不能申请检 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 但可向检察机关提供 线索, 以信访的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其是否必然会引起抗诉, 弹性依然很大, 由 此该项救济渠道仍需完善.

4 . 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案外人发现当 事人通过制造假证据、 隐瞒事实、 制造虚假 债权债务、 恶意串通等手法, 提起虚假的民 事诉讼, 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 判,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此种情 形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案外人可依法向 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前, 部分公安部门往 往以所报案件涉及经济纠纷、 属刑民交叉为 由,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虚假诉讼行为在本质上属权利滥用行 为,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势必危及维系人 们正常关系的法律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 成严重冲击.民事虚假诉讼防范模式探 析,有助于帮助法官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对人民法院从严从快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诚然,任何一项制 度的设计都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渐完善的 过程,需要法官有充分的审慎和足够的智 慧去运用、去改进,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行 为永远在路上! 王爱新 齐崇刚 民事虚假诉讼防范模式浅析 【案情】 代丁为其母王某缴纳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12000 元,王某去 世后,社保部门发放抚恤金

39000 元,由代丁支取.代丁的兄姐代甲、 代乙、代丙要求平均分割抚恤金未 果,诉至法院.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 恤金 .本案中,王某以一次性足额 补缴

15 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养 老保险,且保险费是由其子女之一代 丁支付.对本案王某的抚恤金应如何 分割,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是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 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 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 补偿.抚恤金虽不是遗产,但可参照 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分割.本案王某的 四个子女属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 分割该抚恤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恤金发放的 前提之一是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而 王某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险 费是由代丁一人缴纳,其他子女未对 保险费进行出资,故抚恤金应当归代 丁一人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保险费 虽为代丁一人缴纳,但王某的离世使 原、被告等各位近亲属均遭受精神的 伤痛,对抚恤金的分割应当综合考虑 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抚恤金与当事 人身份的关联性,酌情给代丁多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 由如下: 首先,抚恤金是对原、被告等人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 和经济支持,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 劳动能力的亲属,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王某 的离世使原、被告等各位近亲属均遭受精神的伤痛,在抚恤金分 割前,王某的子女之间形成共有关系.被告代丁主张王某的养老 保险费由其个人出资,因此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应当归其个人 所有,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自2013 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 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 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 地承包权且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

0 .

3 亩(含0.3亩)、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含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适 用本办法 ;

第七条规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按 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 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第九条规定: 被征地农民 按灵活就业人员属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办 法参保缴费:……

(三)本办法施行时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 的,一次性足额补缴

15 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 老金.其中,男超过

60 周岁、女超过

55 周岁的,年龄每增加

1 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

1500 元,累计减免不超过

1 .

5 万元. 据此,王某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享有参加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但王某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足额 缴纳养老保险费,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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