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0-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HE B E I S HE NG R E NM I N Z HE NG F U GONG B A O 主编: 郭志贤 副主编: 田建宇

2 0

1 0年第4号 4月3 0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令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

2 ) 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7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4 2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

0 1 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4 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

5 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 (

5 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 (

6 1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示范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

6 6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服务业 十二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

7 0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

0 0 9年度全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通报 (

8 4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河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

8 5 )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

0 1 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9 2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

9 7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河北省2

0 1 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9 9 ) ―

1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

3 号《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已经2

0 1 0年4月1 2日省政府第5 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

0 1 0年5月2 0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海上搜 寻救助,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 境,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 责任区域内 的海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 ,是指船舶、设施、 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以及其他活 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上人员伤亡、海域 污染的突发事件时,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搜 救力量,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 染的活动. 第四条 海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具 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 救的义务. 海上遇 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五条 海上搜救实行政府领导、统 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高效 原则,坚持国家专业救助力量、社会救助 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他救并举.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救 援体系,完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救能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 参加的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 办公室设在 本省的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 ―

2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0年第4号 位参加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搜救中 心办公室设在所在设区的市的国家直属海 事管理机构. 沿海设区的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由 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 备案. 第八条 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 一)执行有关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上级海上搜救中心 业务指导;

( 二)拟定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三)拟定海上搜救预算;

( 四)指定海上搜救力量;

( 五)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 动;

( 六)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 训;

( 七)开展与其他搜救中心的搜救合 作;

( 八)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 海上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 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九条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上级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报本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财政、卫生、渔业、民政、气象、 环境保护、海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上搜救应急预 案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海上 搜救工作. 医疗机构、通信、保险、船舶运输、 民航、港口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 协助配合做好海上搜救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政府 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 行动的民用 船舶与航空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 源,是海上搜救力量,应当服从海上搜救 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搜救等应急 行动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险情报告 第十二条 气象、海洋等监测部门应 当按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海上气 象、水文等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研究 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海上 搜救准备工作.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 施及其人员应当注意接收各类预警信息, 并根据 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者 人员在海上遇险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 上搜救中心报告. 其他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者 人员获悉海上险情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就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0年第4号 省政府令 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沿海 设区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置

12395 海上搜救专用电话. 第十四条 险情报告应当尽可能包含 以下内容: ( 一)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 二)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概 况及其 所有人、经营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遇险人员的数量、国籍、联系 方式及伤亡情况;

( 四)遇险船舶载货情况,包括货物 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 五)险情发生海域的气象、海况信 息,包括风力、 风向、 流向、 流速、 潮汐、水温、浪高等;

( 六)污染物泄漏、水域污染情况等 其他险情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 或者故意夸大险情.误报险情的,应当立 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险情发生后,遇险船舶、 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采取一切有效 措施积极自救.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 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 告.

第四章 搜救行动 第十七条 海上搜救中心收到险情报 告后,应当立即对险情进行核实并视险情 级别及时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险情在本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 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险情性质和救助要求 组织海上搜救行动,并按海上搜救应急预 案要求向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和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 险情不在本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 海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的海 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一级海上搜救中 心报告. 第十八 条海上险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各级险情处置按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 由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 挥的搜救行动,下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十九条 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单位 应当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 及时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第二十条 海上搜救力量应当按搜救 指令迅速展开搜救行动,并向发出搜救指 令的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其通信方式、出动 及抵达现场时间,开始搜救行动后应当及 时报告搜救进展情况. 第二十 一条险情发生地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或者人员收到搜救指令、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员遇险时,在 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 搜救遇险人员. 第二十二条 海上搜救现场的指挥工 作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其指定的现场指挥 负责,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由最早抵达险情 现场的搜救力量承担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应当全力协调现场搜救力量 ―

4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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