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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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 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Gemdale Properties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35)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 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贷款协议 董事会仅此宣布,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仲骏与成都物 流及一间银行订立委托贷款协议,,

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同意透过银行(作为贷 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人民币2亿元(相当於约港币2.5亿元)之 委托贷款.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於委托贷款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鲜泄嬖虻14章,订立委托贷款 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需根鲜泄嬖蜃袷乇ǜ婕肮娴墓娑. 上海仲骏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成都物流为FCL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FCL为实益 持有上海仲骏45.15%权益之主要股东,因此根鲜泄嬖虻14A章,成都物流为本公司 (在 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与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订立委 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基於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 事)已确认,委托贷款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该项交易可根鲜泄嬖虻14A.101条项下仅需遵守报告、公告及年 度审核之规定,并可豁免有关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

2 - 绪言 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及一间银行订立委 托贷款协议,,

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同意透过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 (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人民币2亿元(相当於约港币2.5亿元)之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订约方 : (a) 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

(b) 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

及(c) 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 贷款本金 : 人民币2亿元(相当於约港币2.5亿元) 年期 : 由贷款借出之日起计两年 用途 : 为成都物流之发展项目作融资 利息 : 年利率6.15% 手续费 : 人民币1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12,500元),由上海仲骏支付 偿还 : 将於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偿还:- (a) 於贷款借出之日起计两年;

或(b) 贷款方要求偿还后一个月内. 本集团、上海仲骏及贷款方资?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住宅、商业及商业园项目之开发及管理.上海仲骏为本公司之非 全资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物业发展. -

3 - 成都物流为FCL之非全资附属公司,FCL乃一间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并实益持 有上海仲骏45.15%权益.成都物流主要从事物流基地开发建设、经营及租赁. 订立委托贷款协议之理由及对本公司之裨益 委托贷款之用途乃为成都物流於中国成都之物流基地的发展作融资. 委托贷款的利率较本集团在中国之商业银行存放现金存款可收取之利率为高,并且本集团可 灵活地在任何时间要求偿还贷款及其所产生的所有利息.经考虑借款方令人满意的财务背 景,并其非直接控股股东FCL(一间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的支持,董事(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委托贷款将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更好利用该笔现金盈余,委托贷 款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与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於委托贷款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鲜泄嬖虻14章,订立委托贷款协 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需根鲜泄嬖蜃袷乇ǜ婕肮娴墓娑. 上海仲骏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成都物流为FCL之非全资附属公司,而FCL为实益持 有上海仲骏45.15%权益之主要股东,因此根鲜泄嬖虻14A章,成都物流为本公司(在附 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与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订立委托贷 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基於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 确认,委托贷款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 整体利益,故该项交易可根鲜泄嬖虻14A.101条项下仅需遵守报告、公告及年度审核之 规定,并可豁免有关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

4 - 概无董事於委托贷款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董事需就批准 委托贷款协议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於本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银行」 指 由订约各方指定的一间银行作为贷款代理行,并为本公司及其关 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成都物流」或 「借款方」 指 成都中新西南物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乃FCL 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Gemdale Properties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金地商置 集团有限公司*) ,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 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董事」 指 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委托贷款」 指 根写钚,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透过银行(作为 贷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额人民币

2 亿元(相当於约港币 2.5 亿元)之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协议」 指 上海仲骏、成都物流及银行就委托贷款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 日订立之委托贷款协议 「FCL」 指Frasers Centrepoint Limited,一家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

5 -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中华民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仲骏」或 「贷款方」 指 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主要股东」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意 「%」 指 百分比 除本公布另有所指外,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额已经按(仅作?明用途)港币1.00元兑人民币0.80元的汇?兑换 为港币.此汇?仅作?明用途,并?构成任何?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能按上述汇?或任何其他汇?作出兑换 的表述. 承董事会命 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黄俊灿 香港,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

6 -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凌克先生、黄俊灿先生、韦传军先生及徐家俊 先生;

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许照中先生、蒋尚义先生及胡春元先生. * 仅供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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