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10-25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 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提名人 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提名 提名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5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