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28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4―201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 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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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有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2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 的数值. 3.4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4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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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4.2其他规定 4.2.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2.1.1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 4.2.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 5m.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2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2.3补充说明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

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

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 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 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 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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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的基准 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 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 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 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nengyuan.com/tech/77149.html Powered by TCPDF (www.tcpdf.org)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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