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7-31发布 2018-10-01实施 发布生态环境部HJ 947―2018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7

7 其他.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水污染物.1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气污染物.1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13 HJ 947―2018 ii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环 境监测站、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7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947―2018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 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1、GB

31572、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 GB

31571 附录 A)、合成树脂、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HJ 947―2018

2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organic characteristic wastewater pollutants 附录 A 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 等于

10 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 A 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3.4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organic characteristic air pollutants 附录 B 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 等于

10 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 B 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 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 GB

31571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1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 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 A 中筛选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 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 GB

31572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1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 录C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 C 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 测. HJ 947―2018

3 表1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企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石油化学 工业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自动监测 周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 挥发酚 周月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氟化物、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月 季度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放口 a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月 苯并(a)芘、烷基汞 半年 b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日c合成树脂 工业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自动监测 周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 周月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月 季度 其他废水污染物 d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月 烷基汞 半年 b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日c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 注:a 凡涉及附录 E 中规定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须在涉及该生产工艺及产品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 口监测产生的污染物指标;

附录 E 中不涉及的,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 产品,确定是否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该项指标的监测. b

2020 年1月1日起按月执行. c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d 指附录 C 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相同监测指标多股 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有机废 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HJ 947―2018

4 5.2.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 GB

31571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2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 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 B 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 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 GB

31572 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

2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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