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10-24
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 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 《国务院印 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 案的通知》 (国发〔2014〕64 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 专业机构 )是指经国家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部 际联席会议 )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 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专业机构的遴选和择优 确定事项. 第四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专业机构的 建设和发展进行统筹布局.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对 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 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 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 关条件保障. 第五条 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 议,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项目 进行全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第六条 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工作量等,提出管理费需 求,报科技部审核. 科技部结合委托任务量、 监督评估等情况, 提出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在科技部审核数范围 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管理费预算 申请.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渠道核定下达专业机构管理 费预算.

第二章 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制定所承担科研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 案,编制经费概算. 第八条 参与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 第九条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和预算评审评估,遴 选承担单位, 形成项目(预算) 安排, 并签订项目任务书(含 预算书) . 第十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拨付项目年度经费,对 项目任务和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 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 交,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

按相关规定推进项目验收 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 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 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

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 请、立项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机构工作人 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按相关政策规定 及时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 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 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五条 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 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建议,并围绕所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 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 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机构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专业机构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 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项目管理、行政、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治理结构.建有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 会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成员构成和规模,成员具有代表 性,不得交叉.理事会负责审议和修改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等 文件,对项目管理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处理项目管理中 的重大争议事项;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 履职尽责情况.

(三)管理制度.具有章程和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 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 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 建立内部决策、 执行、 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 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在相关科技领域具 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 验;

熟悉国家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 建有规范的项目经费管理程序,具备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全 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五)管理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 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 理信息系统开展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 训.

(六)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 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机构的申请标准,符合条件的科研管 理类事业单位经相关部门推荐,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 申请,提交《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 专业机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 机构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 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通过审查和论证的申请单 位,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后,纳入专业机构备选目录清单.

第四章 专业机构的改建与任务委托 第二十条 备选目录清单中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及时 启动各项改建工作.到2017 年底,专业机构剥离与项目管 理无关业务, 全面完成改建任务,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研管理团队 和相关领域专业化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机构提交的项目管理任务申请,部 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任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从专业机构的 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 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择优推荐拟承担管理任务的专 业机构,并提交部际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部际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后,科技部 代表部际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明确相 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按照《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各类科技计划 (专项、 基金等)的相关规定、办法开展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 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 管理和结题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选取、使用专家,应根据国家科 技项目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每年

12 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 构运行、履职尽责、项目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 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专业机构发生法人代表变更或机构合 并、重组、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要 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 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项目管理 过程中,除涉密或另有规定外,应公开项目管理负责人、管 理人员、项目评审流程、评审专家、立项信息、资金安排、 验收及监督评估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可设置流动 岗位,选用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 务机构、 社会团体的合作. 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 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要严 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 严禁以下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研究;

(二)作为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 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研究论 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 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 礼品、 礼金、 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 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国 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 向性影响;

(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 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 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六章 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国 家科学技术保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 按权限确定、调整保密事项,以及涉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 限.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 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项目管理保 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 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保密法律法 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要求办 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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