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10-23
1 附件 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 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做好售电侧改革工作,结合吉林省电 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 竞争主体,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用电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 量和用户用能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 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 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 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鼓励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必须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 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 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 交易.

2 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 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 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 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 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 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 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侧市 场主体,提高用户的参与度.通过电力市场竞争和需求侧管 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促进互 联网、节能服务等技术的应用.以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加 快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 系,建成规范、高效、公平的吉林省电力市场.3 至5年内, 除保留必要的公益性发用电计划之外,放开全部发用电计 划.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权责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 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 ,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 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

3 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 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 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 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 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若营业区内社会资 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 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 供电;

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 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 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 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

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 关电力统计工作.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 用, 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 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新增配电公司与 电网企业拥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 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 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 网公司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国网吉林省 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

4 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种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第二类 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 司;

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 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定位: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 以经济、 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售电公司可以作为用户参与电力市场 交易,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 购售电合同, 承担保密义务, 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不得泄露用户其他信息,服从电力统一调度管理,科学管理 用户负荷,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响应能力.鼓励售电公 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配售电公司的区别: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企业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 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家售电 公司售电. 鼓励发展方向: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 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能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 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允 许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售电公司.拥有分布

5 式能源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 务.

(三)电力市场交易用户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分为直接交易用户和一般用户,直接 交易用户指进入吉林省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的电力 用户;

一般用户指除直接交易用户以外政策允许进入市场交 易的其他电力用户.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应和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 相应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并依 法履行合同.

三、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工商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

2 千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增加

1 千万元,准许售电 量可增加

3 亿千瓦时.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售电 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6 其总资产的 20%. 3.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掌握电力系统基本 技术经济特征的专业人员.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 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 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 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人员和设备的具体 数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 无不良金融、 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 满足信用等级要求, 未列入黑名单. 5.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获得电力业 务许可证(供电类) .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 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人单位授权内 部核算的独立机构用户,其授权法人单位应满足上述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拥 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 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 用费.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直接交易用户:每年年初,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

7 北监管局、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电力运行的实际情 况,确定年度直接交易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准入标 准的工业企业、省级及地方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地方电网和电采暖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直接交易. 经审核并纳入吉林省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后,直接交 易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市场交易,也可以委托售电公司 开展市场交易. 一般用户:每年年初,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 管局、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电力运行的实际情况, 确定一般用户年度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的电力 用户须委托售电公司开展市场交易.被委托的售电公司承担 一般用户准入初审职责,弄虚作假的,取消售电公司年度交 易资格.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一般用户准入进行复审 和公示.

(三)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 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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