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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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9 年3月28 日 星期四 DISCLOSURE 信息披露 制作 张玉萍

电话:010-83251716 E-mail押zqrb9@zqrb.

sina.net (上接 D416 版) (2)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 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 且该种法定权利 现在是可执行的, 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除此以 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 申购、赎回、转换及红利再投资 等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上述各交易确认日认列.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 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 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 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 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 现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 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4.4.9 收入/ ( 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利息收入 ①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②除贴息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 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 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 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 根据其发行 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③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 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收入. (2)投资收益 ①股票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 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②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 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③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 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④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 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于估值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并于相关金融资产/负债卖出或 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 《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提.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 《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提.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发生时按照确 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摊余成本在回购期内以实际 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 支出.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 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 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外币交易 无. 7.4.4.13 分部报告 无. 7.4.4.14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 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 (包括涨 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 关于发布中基协 (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基金业协 会中基协发[2017]6 号《关于发布 @ ?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 ?通知》之附件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 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 (3) 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可分离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 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 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 果确定公允价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55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文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 [2016]70 号文 《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6]140 号文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56 号文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文 《 关于租 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85]19 号发布和国务院令 [2011] 第588 号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2005]第448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及其他相 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 纳税人.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

2018 年1月1日前运营过 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 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 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 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 以2018 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 售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

2017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的基金、 非货 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

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 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基金卖出股票按 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 易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 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 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7.4.7 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本基金的关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股东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股东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子公司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名称 本期

2018 年01 月0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上年度可比期间

2017 年01 月0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成交金额 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 的比例 成交金额 占当期股票成交总额 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9,079,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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