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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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哈电股份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不会於该等要 约、徵求或销售於并无递交登记文件或可获适用登记豁免或其他豁免的情况下将为不合法的任何司 法权区进行哈电股份证券的任何销售、购买或认购. 本联合公告不会於任何司法权区内在违反该司法权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发布、刊发或派发.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 国有独资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3) 联合公告内容有关(1) 花旗代表哈电集团就收购哈电股份的全部已发行H股提出自愿有条件收购要约(2) 自愿撤销哈电股份H股的上市地位之建议及(3) 由哈电集团吸收合并哈电股份之建议导言 兹提述 (i)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哈电集团」 ) 及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哈电 股份」 )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联合刊发之综合文件 ( 「综合文件」 ) ;

(ii) 哈电集团 及哈电股份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就股东特别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投票表决 结果联合刊发之公告;

及(iii) 哈电集团及哈电股份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就延长 H 股收购要约 ( 「延长公告」 ) 联合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 代表哈电集团就收购哈电股份的全部已发行 H 股提出自愿有条件收购要约 ( 「H 股收 购要约」 ) ;

自愿撤销哈电股份 H 股的上市地位之建议 ( 「撤销上市地位」 ) ;

及由哈电 集团吸收合并哈电股份之建议 ( 「合并」 ) . C

2 C 除非另有界定,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及延长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 义. 如延长公告所载,H 股收购要约的交割日期及时间已延长至 (i)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 日 (星期五) ;

或(ii) 接纳条件获达成的日期 (以较早者为准) 的下午四时正. 为免生疑问,一旦 H 股收购要约余下尚未达成的条件 (即接纳条件连同 H 股收购要约 之条件 (d) 至(f)) 已获达成 (或获豁免,如适用) ,H 股收购要约将成为无条件.哈电 集团并不知悉任何事件会导致 H 股收购要约条件 (d) 至(f) 不获达成.哈电集团亦保 留豁免 H 股收购要约条件 (e) 及(f) 之权利. 倘独立股东有意接纳 H 股收购要约,建议其参阅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以获悉有关 接纳程序的详情. 接纳人撤回接纳 H 股收购要约之权利 如综合文件所载,除非遵守收购守则规则

17 (当中规定 H 股收购要约接纳人有权自 首个交割日期 (首个交割日期即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首个交割日期」 ) 起计

21 天 后撤回其接纳,倘当时 H 股收购要约就接纳而言尚未成为无条件) ,否则哈电股份 H 股股东接纳H股收购要约为不可撤销及不可撤回. 因此,倘H股收购要约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星期一) (即首个交割日期后第

21 天) 就接纳而言尚未成为无条件,已提呈接纳 H 股收购要约之哈电股份 H 股股东有权自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星期二) 起撤回其接纳,直至 H 股收购要约就接纳而言成为 或宣布为无条件.详情请参阅综合文件附录一. 接纳条件获达成后,哈电股份及哈电集团将发布进一步的联合公告. 服务热线 倘独立股东对行政事宜有任何疑问,包括接纳 H 股收购要约,请致电 +852

2862 8647.本服务热线乃由哈电集团委聘的外部服务商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管理,将C3C不会提供除综合文件所披露者外的任何其他资料.本服务热线将仅提供行政事宜资 料 (包括接纳 H 股收购要约) 及无法且不会为关於 H 股收购要约、撤销上市地位及 或合并的益处提供建议,或者提供任何财务或法律意见,并且不会招诱接纳 H 股收 购要约. 警告 谨此提醒独立股东,若彼等不接纳 H 股收购要约,而H股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且H股於联交所撤销上市,并假设合并由於合并条件 (d) 及或 (e) 未获达成而没有进 行,将导致独立股东持有并无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此外,哈电股份在完成 H 股收 购要约后可能须或可能无须持续受收购守则所规限,视乎哈电股份其后是否仍是公 众公司而定. H 股收购要约乃以达成或 (如适用) 豁免条件为条件,而合并乃以於各方面达成或 (如适用) 豁免综合文件所述的合并条件为条件.因此,H 股收购要约可能会或可能 不会成为无条件,本联合公告的刊发并不意味着 H 股收购要约或撤销上市地位将会 完成.由於针对合并的合并条件与针对 H 股收购要约的条件有别,哈电股份的股东 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即使成功完成 H 股收购要约及撤销上市地位,亦不能肯定合 并将会继续进行.因此,哈电股份的股东及或有意投资者在买卖哈电股份的证券 (包括 H 股及它们相关的任何期权或权利) 时务须审慎行事.对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 的人士应谘询其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 其他专业顾问. 代表董事会 代表董事会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斯泽夫 张英健 董事长 执行董事 中国哈尔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C

4 C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哈电集团董事会包括:斯泽夫先生、吴伟章先生、孙智勇先生及迟鸣先生. 哈电集团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 (与哈电股份相关的内容除外) 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 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 (哈电股份董事会表达 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 陈述有所误导.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哈电股份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斯泽夫先生、吴伟章先生、张英健先生及宋世 麒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朱鸿杰先生、于文星先生、胡建民先生及田民先生. 哈电股份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 (与哈电集团相关的内容除外) 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 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 (哈电集团董事会表达 者除外) 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联合公告所载 陈述有所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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