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0-22
公告

8 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5311011 法院公告2019年4月12日 浙江公告 微信号上线啦! 动动手指自助申请公告发布―― 公告上传、 查询、 自助缴费…… 一次都不用跑 就能搞定 二维码见右边 温州聚优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历 庸、 股东林律律、 林仲辉 、 担保人陈代军: 我公司已将 (2016) 浙0424民初1165号判决 确定的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陈 曼玲 (身份号码 33030219650804522X) .

今后请 你方向陈曼玲履行义务. 特此公告 出让人: 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2日 转让债权通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 信达浙江分公司 ) 已于2019年4月9日10时至2019年 4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 (https://zc-item.taobao.com) 就浙江欧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进行 了公开竞价, 温州卓益实业有限公司 (竞买号M1044) 出价9700万元.因只有其一方出价, 现补登竞买公告如下: 截至转让基准日2019年2月28日, 上述信达浙江分公司对浙江欧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19376.23万元, 其中本金12984.17万元, 利息6392.05万元.债权情况详见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买公告.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其它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 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资产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 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 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 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 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800万元, 加价幅度人民币25万元.若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且无人作出若重新公开竞价 将给出高于9700万元的报价的附保证金承诺, 则温州卓益实业有限公司将确定为最终买受人. 公告有效期: 7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7个工作日, 如对本次竞价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张经理, 联系

电话: 0571-85774660, 电子邮件: zhangwent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

11、 12层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电话: 0571-85774695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hubo@cinda.com.cn 该债权的原竞买有关情况请查阅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

网址:https://zc-item.taobao.com/auction/ 589886384881.htm 特别提示: 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 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4月12日 浙江欧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竞买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组包对绍兴海富化纤有限公司等

2 户的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 截止2019年3月31日, 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2745.22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绍兴柯桥地区.该资产包 的交易对象为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并应具备相应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资产公 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 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 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 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 网站, 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 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20个工作日, 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朱经理 联系

电话: 0571-88974015 邮件地址: zhubowei@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9/11/12层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电话: 0571-85774695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hubo@cinda.com.cn 2019年4月12日 资产处置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瑞安市日翔建筑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合同》 , 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浙江恒力制动阀有限公司债权 (包括主债权、 担保债权以及相 关权利权益) 转让给瑞安市日翔建筑有限公司.该户债权截止2019年1月31日贷款本金为2499.18万元, 利息297.72万元, 本息合计2796.90万元.保证人: 王国贤、 韩秀銮、 王熙、 浙江一超散热器有限公司、 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抵押人浙江恒力制动阀有限公司、 王涛、 王国芹、 王银友.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请你们向瑞安市日翔建 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 情形, 请相关承债主体、 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具体 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瑞安市日翔建筑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2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瑞安市日翔建筑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更正公告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 2018年2月24日在浙江法制报 (11版) 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现对 序号7的 浙江康鼎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内容给予更正. 特此公告.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4月12日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7债务人 浙江康鼎工贸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截至2017年9月20日) 借款合同编号 2014年(龙游)字0433号、 2014年(龙游)字0434号、 2014年(龙游)字0435号 本金 16000000.00 欠息 2405376.94 担保人 浙江康鼎工贸有限公司 (抵押) ;

吕金昌、 胡淑英、 吕宇浩 (保证) 因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新大世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资不 抵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4月13日依法裁定受理天谷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宁波市海曙 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裁定受理新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后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上述两案均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实现资源有效整合, 管理人现向社会公开 招募意向投资人.有关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状况等情况, 详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hygdlf.com) 网站, 亦可来电来人咨询. 本次招募截止2019年5月31日, 请意向投资人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 《投资方案》 . 管理人联系人: 赵律师, 胡律师;

联系

电话: 19906747494, 0574-87520647. 联系地址: 宁波市北江区江安路407号钻石广场1202室. 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各方投资人参与投资. 宁波天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宁波新大世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4月12日 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浙江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公司: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40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 规定,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3474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载明: 你公司 在江干区秋涛北路451 号西侧建造了1处钢结构建筑物, 层次一层, 建筑面积294 平方米.该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4条的规定, 对你公司作出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 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 罚决定, 可以自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 议, 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杭州远大电气设备成套有限公公司: 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40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 定, 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021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载明: 你公司在江干 区艮山东路152号原有建筑 (酒店) 北侧建有2处建筑物, 其中1处部分区域为钢结构, 部分区域为简易 结构, 建筑面积1048.83平方米, 另1处为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44.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4条的规定, 对你公司 作出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 罚决定, 可以自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 议, 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叶建胜与庞和兴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根据叶建胜与庞和兴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 叶建胜已将其对杭州萧山蔡 伦纸业有限公司共计3笔债权, 转让给庞和兴, 本金共计壹仟壹佰元整, (小写: 11000000元) .叶建胜与庞和兴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 庞和兴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从公 告之日起立即向庞和兴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 担保责任. 叶建胜 庞和兴 2019年4月12日 附件一: 转让债权清单 序号

1 2

3 借款合同号

33010120120005725 33010120120017353

33010120120017492 债权本金余额(单位: 元) 6000000.00 3000000.00 2000000.00 利息余额 (单位: 元) 0.00 248616.94 249114.73 担保合同号 (抵押、 保证)

1 《保证合同》

233100620110003848 《最高额抵押合同、

33100620120016608 《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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