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0-22
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经2017 年10 月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关联方 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 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 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 福利、 保险、

2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禁止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 工作细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合同的拟定、报批、业务结算、资金支付申报、 资金收入催缴、每月统计报表及以上文件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关联方资金的审核、支付、收取、核算、对账、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上报的与公司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每月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定期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 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 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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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资金支付时, 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 付申请并附合同、审批文件、业务结算依据、合同累计资金支付情况等要件,公司财务部门在资金 支付审批时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并作为支付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财务、 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应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

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解聘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形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崔欢通知,已发组长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 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10 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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