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0-24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 营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 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

(一)与第

(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

(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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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 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 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九)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 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2) 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 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3)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 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 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4)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5)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 任;

6)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十)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一)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 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二)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在区域范围内所拥有、 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四)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 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五) 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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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不在此限;

(四) 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间接损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 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 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事故原因证明材料提供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 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 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 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5 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 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 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和复印件;

(二) 出险经过报告、索赔申请书;

(三) 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

(四) 损失财物购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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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伤者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六) 医疗诊断证明;

(七) 病历本;

(八) 门诊收费单据(含所有医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

(九) 出院证明;

(十) 住院费单据(含所有医疗项目费用明细清单) ;

(十一) 伤残程度鉴定书;

(十二) 与事故有关交通费单据;

(十三) 重置财产购置凭证、和赔款支付凭证;

(十四) 相片;

(十五) 第三方与被保险人签署的协议书;

(十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及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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