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Processing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Iron and Steel Slag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1总则.

1

2 基本规定.2

3 铁渣处理.4 3.1 一般规定.4 3.2 设计.4 3.3 施工和验收.5 3.4 运行.5 3.5 维护.6

4 钢渣处理.8 4.1 一般规定.8 4.2 设计.9 4.3 施工和验收.10 4.4 运行.11 4.5 维护.12

5 钢铁渣综合利用.13

6 铁合金渣处理和利用.16 条文说明.18

1 总则.19

2 基本规定.20

3 铁渣处理.23 3.1 一般规定.23 3.2 设计.24 3.3 施工和验收.25 3.4 运行.25 3.5 维护.26

4 钢渣处理.28 4.1 一般规定.28 II 4.2 设计.30 4.3 施工和验收.31 4.4 运行.32 4.5 维护.33

5 钢铁渣综合利用.35

6 铁合金渣处理和利用.39

1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在钢铁 渣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监管和铁渣、钢渣综合利用过程中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合 理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编制本规范. 1.0.2 钢铁渣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维护和钢铁渣的综合利用必 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钢铁渣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维护和钢铁渣综合 利用等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钢铁渣处理和综合利用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 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

2 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 钢铁渣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维护,钢铁渣的综合利用,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0.1 钢铁渣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维护及钢铁渣的综合利用应 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利用的原则,鼓 励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 2.0.2 铁渣处理工艺和钢渣处理工艺应符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原则,必须贯 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 ,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环保、节能的处理工艺技术. 2.0.3 钢铁渣的贮存及处置所选场址应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选 在:

1 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 500m 以外.

2 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 部下沉的影响.

3 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4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0.4 钢铁渣的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 止污染的措施. 2.0.5 钢铁渣处理线和钢铁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厂址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 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严禁选择位于下列位置:

1 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2 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 区域. 若选址在钢铁厂内,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0.6 钢铁渣处理线和钢铁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厂界噪声昼间应不超过 65dB, 夜间应不超过 55dB. 2.0.7 钢铁渣冲渣用直冷系统循环冷却水,其中的 Cl-含量不应大于 1960mg/L, 碳酸盐硬度(以CaCO3 计)不应超过 500mg/L,悬浮物不应超过 100mg/L.

3 2.0.8 利用钢铁渣生产的建筑材料,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不得超过 1.0. 2.0.9 钢铁厂产生的用后耐火材料应由耐火材料生产厂或专业回收单位进行分类 回收和再利用.转炉禁止使用镁铬砖或含废弃镁铬砖的修补料.

4 3 铁渣处理 3.1 一般规定 3.1.1 铁渣处理设施应放在熔融渣发生地就近处理. 3.1.2 铁渣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3.1.3 铁渣处理应采用水淬工艺,对于特定用途渣或特殊性质渣可依据其用途或 资源回收需要采取其它处理方式. 3.1.4 水淬渣脱水应采用底滤法或转鼓法,也可采用轮法或螺旋法. 3.1.5 水淬渣的成品玻璃化率应不小于 90%. 3.2 设计 3.2.1 铁渣处理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全部炉渣冲制水渣,并应设置干渣处理设施 或其他备用设施. 3.2.2 冲渣水应设置独立的循环系统. 3.2.3 外运成品渣含水率高于 15%时,应采取进一步脱水措施;

厂区内水渣贮运 过程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到冲渣水系统再循环使用;

冲渣水、 干渣喷淋水不得外排. 3.2.4 冲渣系统的补充水应采用回用水或工业新水. 3.2.5 铁渣无论是在冲渣沟直接水淬,还是在粒化塔水淬,均应采取蒸汽收集措 施.冲渣水蒸汽应引至高空排放或作为余热利用,对环境特排地区,应对蒸汽进 行处理. 3.2.6 炉前冲渣点应设置在出铁场外,并应设置安全设施. 3.2.7 水冲渣应有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 3.2.8 冲渣系统应设安全供水,安全供水量按正常供水量的 5~10min 设计. 3.2.9 水渣沟应设置耐磨衬板;

集汽烟囱应设置防腐措施. 3.2.10 熔渣流嘴处应设置防护栏;

水渣沟架空部分应有带栏杆的走台;

水渣池周 围应有栏杆,内壁应有扶梯. 3.2.11 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 10m 内,不应设置电缆沟、

5 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 3.2.12 渣罐倾翻装置应能自锁, 倾翻渣罐的倾翻角度应小于116° (丝杆剩5-6扣) . 3.2.13 翻罐供电,应采用隐蔽插头的软电缆. 3.3 施工和验收 3.3.1 施工之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安全施工措施、环境管理以及文明施工的 保证措施. 3.3.2 铁渣处理系统主要设备和设施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装和验收 规范. 3.3.3 水泵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水泵安装和验收规范. 3.3.4 水系统管道安装时能把泵本身当作管路支撑点,路应该在泵的附近设可靠 支撑,并且不能承受任何压力或发生变形,管路重量不能对泵施加任何负载. 3.4 运行 3.4.1 冲渣前,应用电话、声光信号与冲渣泵房联系,确保水量水压正常.出故 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冲渣. 3.4.2 水冲渣发生故障时,应改向干渣坑放渣或渣罐放渣. 3.4.3 启动水泵前,应事先确认水渣沟内无人;

水冲渣时,流嘴附近不应有人;

故障停泵,应及时报告. 3.4.4 水渣中不应混入含铁尘泥、未经充分淬冷矿渣,以及高炉上的干渣大块或 氧气吹管等铁器,不应弃入冲渣沟或进入渣池. 3.4.5 系统运转前,设备检查应达到如下要求:设备专检无异常,粒化头无堵塞, 冲制管路无堆积堵塞,各种管道阀门无泄漏,设备运行平稳,事故水位正常. 3.4.6 应在出铁前 20min 启动系统,接到 已准备好 的信号,方可启动系统. 一次启动失败,不应立即连续启动. 3.4.7 系统正常运转时,系统设备的运转应实现自动控制;

其各种介质的流量、 温度、 压力应达到设计值;

系统运转中若出现危及人生、 设备故障或安全的现象、 各种介质参数检测参数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系统运行,并将熔渣转入干渣坑或

6 渣罐. 3.4.8 堵完铁(渣)口后,渣沟溜嘴无熔渣流动,系统方可停止运行. 3.4.9 系统停机后,应先切断动力源,然后才能对系统内的设备、粒化塔、水渣 沟等进行检查. 3.4.10 在设备运行期间,应安装全部必要的安全屏障、栅栏和防护装置. 3.4.11 倒干渣应选好地形, 防止渣壳崩落伤人. 翻罐时, 操作人员应远离罐车 30m 外操作. 3.4.12 罐口结壳及翻渣后罐内结壳,应使用打渣壳机和撞罐机处理. 3.4.13 渣中带铁较多时,不应向弃渣池倾翻. 3.4.14 重渣罐翻不出渣时,应待彻底凝固后再处理. 3.5 维护 3.5.1 主要设备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维护检修规程, 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对损耗件进行更换. 3.5.2 检修维护周期应根据生产需求按照每天、每周、每个月、每两个月、每六 个月、每年进行制定. 3.5.3 检修维护过程中,维修人员应穿戴保护装备. 3.5.4 装配在传动装置、事故停机开关等上的安全装置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 经常进行测试,以保证正确运行. 3.5.5 在切断所有电源并且设备停运之前,不得拆去机器设备的防护装置. 3.5.6 系统维护人员,不应短接系统的各种保护装置;

系统的各种联锁、保护装 置,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调整;

系统任何控制手柄处于 自动 位置,不应检修. 3.5.7 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设备应按点检定修制度进行. 3.5.8 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各种介质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 办理有关检修、动火的审批手续. 3.5.9 设备检修与更换,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检修人员应熟悉相关的图纸、资料及操作工艺.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

7 3.5.10 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操作工应到现 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 3.5.11 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由操作人员送电操 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 3.5.12 所有设备只能用于规定的目的,且在原安装位置,不能挪作他用. 3.5.13 任何机器设备不得在过载条件下或在某一部件失灵的情况下运行. 3.5.14 设备和设施在进行某项维修工作之前,应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 3.5.15 停机维修前应泄放掉供给管路中的所有残余压力. 3.5.16 所有工作区域都应保持在清洁条件下.清除掉所有走道和维修平台上的杂 物和松散材料,以保证人员走行方便,避免意外发生. 3.5.17 在专有设备上进行某项维修工作前,维修人员应研究制造厂家的手册,对 手册中规定的任一安全规程应认真注意并严格履行. 3.5.18 在维修工作结束时,维修时可能拆去的机器设备的所有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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